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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解读
来源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10
一、《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背景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是在2008年5月实施的原《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基础上时隔十余年首次修改,由原来的8章38条调整充实为9章50条。
《条例》立足当前我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积极回应广大中小企业诉求和呼声,与《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和精神充分衔接,与新的形势发展相适应,结构更加完善,更加具有科学性与操作性。
二、《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9章50条,主要包括总则、营商环境、资金支持、创业创新、市场开拓、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监督检查、附则等。
(一)总则。共7条,原则方针上,指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原则方针。管理体制上,规定省人民政府统筹全省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负责制定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完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领导干部挂钩联系企业制度。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对中小企业促进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二)营商环境。共6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随机抽查机制、企业家荣誉制度。即:公平竞争审查,在制定涉及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充分听取中小企业及其行业组织的意见。随机抽查机制,同一部门对企业实施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企业家荣誉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家荣誉制度,培育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资金支持。共8条,一是要求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专项资金应当平等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二是明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开拓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三是要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各级人民政府出资设立各类产业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高成长、初创期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四是缓解融资难题。建立健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五是优化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服务中小企业的组织体系,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和信贷流程,创新信贷产品,增加信贷投入,优化服务方式。增加中小企业融资供给,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逐步提高信用贷款、首次贷款和无还本续贷的规模和比例。
(四)创业创新。共8条,一是创新服务。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研发设计与应用、质量标准、实验试验、检验检测、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服务。二是用地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安排中小企业发展用地。鼓励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和物流设施,通过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土地。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款。产业园区内的标准化厂房在符合分割条件下按照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给中小企业。三是信息化建设。应用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创业创新提供支撑。四是研发能力提升。经认定的省级以上企业研发创新机构,符合资金支持条件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财政资金支持。五是绿色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五)市场开拓。共5条,一是政府采购优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确定的比例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扣除。政府采购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实现采购预算、采购结果等信息的公开,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二是出入境便利。支持中小企业以南亚东南亚为重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三是涉外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发展改革、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向涉外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预警通报重大风险、组织培训等服务。
(六)服务保障。共7条,一是解决用工需求。加强中小企业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引导和支持社会化专业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招聘、人才培训、服务外包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用工需求。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践基地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和培养符合企业发展的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和紧缺人才。二是突发事件应对。协助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影响的中小企业解决人员和财产安全、物资供应、要素保障等问题,并将其纳入相关突发事件应对预案。
(七)权益保护。共5条,一是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干预依法应当由中小企业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二是政企沟通。建立企业联系沟通机制,听取意见和建议,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调查、处理。三是保障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四是政务诚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向中小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八)监督检查。共3条,明确禁止行为。禁止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中小企业财产的;截留、挤占、挪用、侵占、贪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罚款、摊派财物的;违法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10项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九)附则。共1条,明确《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