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西工信发〔2022〕19号

 

各县、市科工局:

按照《西双版纳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工作的通知》(西竞争审办发〔20215号)要求,已将《西双版纳州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问题整改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6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补政策

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强化工业企业纳入规模以上统计,做大工业经济总量。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西办发〔20213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工信运行〔201717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州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鼓励规模以上企业培育,激励企业壮大规模,提高纳规入统的积极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奖补资金实施工作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具体组织实施。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提出专项资金奖补方案,组织新纳规入统企业统计培训;负责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州财政局按照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统计局认定的达规企业和奖补方案拨付资金,会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监督问效,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 州统计局负责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审核备案,配合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资金奖补方案和开展新纳规入统企业统计培训。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奖补纳规入统企业

1、奖补对象:新建投产并当年纳规入统工业企业;由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企业,三年内已达规但重复入库企业不再奖补。

2、奖补时限:本年度

3、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标准的达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补15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补20万元。

4、本细则中战略性新兴工业企业具体包括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等。

(二)奖补在库企业

1、奖补对象:在库的年产值2亿元以上且当期产值增幅达到20%的企业,其中:电力生产和供应业、合成橡胶制造业在库企业产值需达到5亿元。

2、奖补时限:本年度

3、奖补标准:对符合奖补标准的达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补15万元。

(三)奖补其他企业

组织企业(包含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下企业)根据实际进行每年度的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第八条 资金拨付

纳规入统企业和在库企业的奖补资金按年度核发,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奖补资金方案,州财政局按照方案及时拨付奖补资金。各县、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州级财政奖补资金后30天内拨付到企业。

其他企业的奖补资金根据《云南省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1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截留、拆借、挪用、挤占、随意扣压,或用于平衡地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县、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和批准用途使用资金的,要责成及时纠正,严肃处理。检查完后,要把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资金绩效考评管理要求,围绕培育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目标任务、壮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量、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政策满意度调查等对上一年度奖补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州财政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奖补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及第三方机构做好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取消其达规企业奖补资格,收回奖补资金,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对资金管理、支付、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根据情况变化及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