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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取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非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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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取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非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
西工信发〔2015〕32号
各县市发改和工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关于做好取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非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工信资源〔2015〕82号)转发你们,相关要求如下。
一、县市发改和工信局负责对辖区提出申请,并符合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转报州工信委。
二、县市税务部门根据省工信委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证明》继续负责按有关规定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三、县市发改和工信局继续做好资源综合利用情况数据统计上报工作,认真填写《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季度报表》(附表1)和《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年度报表》(附表2)。季度报表请于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翌年1月20日前,年度报表请于3月25日底前分别上报州工信委。
附件:云工信资源〔2015〕82号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国税局 西双版纳州地税局
2015年4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松梅 2133153(办)2123179(传) 15894306548 邮箱:120353481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