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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7-31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12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4〕25号)要求,现将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清理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如有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州审改办电子邮件地址:bnbb0691@126.com,电话:0691-2150190。
附件: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7月30日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 |||||||||
项目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承诺 时限 | 备注 |
1 | 州工业信息化委 | 无线电频率指配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二十二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十八条:“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无线电频率进行规划、指配、招标和拍卖。地、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指配频率的管理部门,应当将指配频率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及公民 | 13个工作日 | |
2 | 州工业信息化委 | 法定权限内无线电台(站)设置、呼号许可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十一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第十三条第三款:“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七条第一款:“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 《云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第十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批:(一)跨地、州、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二)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或者携带、运载无线电设备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审批或者审核;(三)边境地区建设工程、贸易合作项目需要建立临时跨国界无线电通信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审批或者审核;(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须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无线电台,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除前款规定外,在地、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报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审批或者审核。”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及公民 | 20个工作日 | |
3 | 州工业信息化委 | 食盐批发许可(初审) | 无 | 行政许可 | 《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7号,2013年12月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2011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申领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州(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法人 | 5个工作日 | 州工业信息化委初审,报省工业信息化委审批 |
4 | 州工业信息化委 | 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1万吨标准煤以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主席令第7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云南省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7〕145号)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第十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节能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提交审查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如需进行现场调查的,可延长20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云政发〔2013〕44号)附件2第18项:“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审查”,调整方式:部分下放,将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下项目下放。 | 无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10个工作日 | |
联系人:张仁明 联系电话:2131173 2014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