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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西双版纳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4-1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西发〔2023〕15号),按照《西双版纳州州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西双版纳州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与企业投资科,征求意见收集起止时间:2025年4月18日至2025年6月6日,逾期不再接收。
通信地址:西双版纳景洪市景德路32号
邮政编码:666100
联系电话:0691-2122668
电子邮箱:599056373@qq.com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4月18日
西双版纳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补政策
实施细则(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西双版纳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企业技术中心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州财政安排的对于经省、州级工信部门认定的民营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性补贴的专项资金,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州级技术中心每户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奖补,省级技术中心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补。其中:针对当年新增的民营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补在七大产业专班有专项资金安排的不再重复奖补。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技术中心基础设施建设;
(二)技术中心实验及检验检测设备的购置;
(三)企业自主研发新产品的企业自主研发新产品的专家评审或技术鉴定费用;
(四)技术中心科研人员培训费。
第四条 申请省、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奖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在西双版纳州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本年度被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州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近两年来能保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无涉税违法行为;
(四)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财务及统计报表。
符合资金奖补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省、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或证书;
(三)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四)企业财务及统计报表。
第五条 工信部门应在收到完整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申报通过的企业,由财政部门向企业拨付专项奖补资金。获得专项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补贴资金的行为,财政、审计部门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经财政、审计部门联合调查并书面通知后,企业应在30日内退回资金。
第七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根据情况变化及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三)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3年,期满后,进行综合评估,按程序确定是否延长实施期限或取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