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西双版纳州家电制造业扶持方案(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2-07

为深入加强西双版纳州家电制造产业链的支持力度,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推动产业培育及高质量发展,吸引更多企业前往西双版纳州投资创业,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和《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精神,起草了《西双版纳州家电制造业扶持方案(试行)》。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及相关工作要求,现特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创新与企业投资科,征求意见收集起止时间:202528日至202539日,逾期不再接收。

通信地址:西双版纳景洪市景德路32

邮政编码:666100

联系电话:0691-2121105

电子邮箱:lsl15125769753@163.com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27      

 

 

西双版纳州家电制造业扶持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加强家电制造产业链的支持力度,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推动产业培育及高质量发展,吸引更多企业前往西双版纳州投资创业,特此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支持项目需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及西双版纳州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主要针对家电生产制造产业链项目提供支持。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适用于西双版纳州内外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在州内进行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需将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核算纳入西双版纳州的统一管理,并涉及新增投资或现有投资项目的扩大。

第四条 本方案旨在支持合法经营于产业园区(勐海产业园区、勐养产业集聚区、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家电类项目。

 

第三章 产业扶持计划

 

第五条 致力于发展家电产业。增强对家电生产制造项目的吸引力,塑造区域内的示范企业,培养出12家入驻园区租用标准厂房并生产的家电制造标杆企业,设备投资超过1000万元(不含税),将根据设备购置发票金额的最多15%提供事后奖励补贴。其中,州级财政承担5%,县(市)级财政承担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六条 厂房建设支持。为培育家电制造产业,鼓励企业建设家电制造产业园中园,厂房验收后,投入运营,且产值达到每亩每年400万元,园区可申报西双版纳州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每平米200元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也可由园区代企业建设厂房(生产设备,污水设备企业自行采购安装),建设完毕验收以后企业可以按审计价格在5年内完成购买。  

第七条 企业进驻园区并开始生产后,其产值达到每亩每年400万元,并且符合规模标准纳入统计,将获得州级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八条 依据《西双版纳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依据当年资金预算状况,对于当年新认定的州级技术中心,每户将获得10万元资金奖补,省级技术中心则将获得20万元资金奖补。

 依据《西双版纳州民营企业发展贡献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依据当年资金预算状况,对全州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市场开拓和扩大产能,对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每上一个台阶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在园区落地,并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投产,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云南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云南省民营经济发展等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十 签订了投资协议的项目可享受《西双版纳州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标准厂房租赁最低价格,以及用电、用水等优惠价格。

第十 作为招商引资项目的企业,企业的法人及企业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可享受《西双版纳州教育体育局关于强化教育保障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入学优待。在西双版纳州注册的企业法人及企业高层次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雨林”惠才卡”管理的通知》申报“雨林惠才卡”享受医疗、住房保障等优惠待遇。

第十 其他资金奖补、人才待遇参照《西双版纳州工信领域重点政策汇编》及其他部门相关政策积极向上级部门申报。

 

第四章 配套服务保障方案

 

第十 符合政策规定的投资项目均可实行“一事一议”,实行县(市)级领导包抓和协同推进机制,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积极给予要素保障支持,提供全方位“店小二式”服务,全力推进项目落地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符合本方案项目,须报拟入驻园区管委会审核并与所在辖区县(市)人民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如期建成投产运营。

第十 如因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本政策与其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项条件的(包括享受“一事一议”奖补政策),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本方案未作明确或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 本方案由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