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西双版纳州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12-06

进一步规范西双版纳州标准厂房租赁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项目向园区有序集聚,为我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发展平台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和《西双版纳州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精神,起草了《西双版纳州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园区管理征求意见收集起止时间:2024126日至202516日,逾期不再接收。

通信地址:西双版纳景洪市景德路32

邮政编码666100

联系电话:0691-2122782

电子邮箱:bngxyqk@163.com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

2024125

 

附件

西双版纳州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双版纳州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的租赁管理,加快促进产业集聚和企业集群,西双版纳州承接产业转移提供发展平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集聚区,是指在我州范围内,经县(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明确区域界限,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改革创新、布局合理、产业集聚、开放合作、节约集约、功能完善、特色发展的原则,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导向,以制造业为主导的产业承载区域(以下统称为“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产业集聚区标准厂房区域内的日常管理,包括厂房内装修建设、租金收取、物业、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及配套设施的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厂房租金,是指新入驻我州产业集聚区内、国有投资的标准厂房的企业,租用厂房每年应当交纳的租赁费。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或项目,应当具备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准入目录及集聚区产业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性规划。

(二)符合国家环保、节能、消防、安全生产等行业标准。

(三)符合集聚区标准厂房功能分区综合利用要求。鼓励高新技术领域、投资强度大、环境污染小、产出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产业项目优先入驻。

(四)须为在集聚区管理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企业法人。企业服从统一管理,遵守集聚区各项管理规定,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按期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五)有相应的资金保障,且资金来源明确,信用度良好。

(六)本着优化营商环境,保障西双版纳州中小企业经营需要的原则,非工业类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入驻标准厂房。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五条 入驻程序

(一)提交申请。向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入驻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入园申请书、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内容应含项目内容、项目预算、厂房需求面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卫生评价、安全标准以及企业关于生产、生活相关的水、电、路等配套设施需求等相关内容。

(二)受理审批。承租标准厂房的企业或项目入驻由各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把关。

(三)签订合同。企业或项目一经审批同意入驻,由各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及时签订标准厂房租赁合同书、物业管理协议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租赁合同书中应载明:租赁厂房名称、楼层及面积、租赁价格、租赁期限物业管理、租金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收款账号等明细以及配套条件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租赁标准和管理

第六条 租金标准

(一)厂房租金均价:13-15/平方米/月。

(二)住房租金均价:12-15/平方米/月。

(三)办公场所租赁均价:18-31/平方米/月。

(四)物业管理费等原则上不高于周边市场价格。电、网、供水以及污水处理费等有国家明文规定的事项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第七条 租赁期限

(一)每期租赁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不超过15年。

(二)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上级政策调整或其他政府行为须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应及时书面通知承租企业;承租企业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协议的,应提前6个月向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书面申请,并按合同要求结清所有费用后办理退租手续。如验收厂房有损坏、不及时清运垃圾、需要进行恢复施工等情形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企业进行补缴,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违约责任

(三)租赁期届满,承租企业如需续租须提前3个月向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与承租企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续租期间,租金标准如有调整的,租金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四)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承租企业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搬迁,结清租金、物业等费用。

第八条 租赁责任

(一)入驻企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及用途,凡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租赁厂房及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企业自行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入驻企业向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提交装修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同意擅自进场施工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承担。

(三)未经同意入驻企业不得在公共区域修建(构)筑物和堆放物体或改变公共区域现状,不得擅自张贴、悬挂标语。

(四)进入标准厂房管理区域的车辆,须按指定的区域有序停放,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厂区内生活居住,饲养畜禽,种植蔬菜等。

(五)入驻企业退出时,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将对厂房进行全面验收。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1. 建筑主体结构完整性2. 设施设备完好程度3. 公共区域清洁状况4. 装修是否按原状恢复验收不合格的,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修复费用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其他方面

1.入驻企业退出标准厂房时,原则上应将厂房恢复原状后交还,且不予补偿,不给予搬迁费用。

2.企业拟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3.承租企业原则上不得转租、分割出租厂房。确需转租,必须事先征得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九条 若遇政策调整或其他客观因素影响,租赁产权方根据管理成本和物价情况,可对租金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标准厂房的日常维护保养

(一)入驻企业内部的过道、水、电、通讯、消防、排污排水管道等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养护和维修,由企业自行负责。

(二)厂区内公共部分的配套基础设施(含管道、道路、供电、供水、消防、电梯、路灯、通讯等)的日常保养、养护和维修,由产权方负责。

第十一条 各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及下属平台公司对标准厂房的租赁、购买和管理要建立台账和相关档案备查。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或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单方面解除或通过有关程序责令承租方退出、并责成承租方履行相应的退出手续,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承担:

(一)未经同意私自转租或改变厂房约定用途的;

(二)签订租赁合同后3个月内仍未进场建设的(企业入驻标准厂房的搬迁、装修和设备安装期为3个月),期满后即开始计算租期和租金。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工的需书面申请延期,经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顺延期限,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再次约定后还是未能投产的,企业将无条件退出,并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三)欠缴租金或其他费用累计达3个月的

(四)投厂后连续停产停业或无产值、无主营业务收入达12个月及以上的;

(五)经产权方多次督促,拒不落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

(七)擅自占用公用道路、绿地及其公用地搭建建筑物或堆放其它物品,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损害集聚区长远发展利益的;

(八)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有关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导致无法继续营业和履行协议的;

(九)利用租赁厂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十三条 因企业难以维持正常经营,经承租企业书面申请退出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承租方可以退出、并按租赁合同书的约定履行相应的退出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到期退租的或收到“违约退租告知书”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相关退租手续的办理,及时清运相关物品,进行租金、履约保证金等的结算清退,正式交接厂房及配套设施,超过30日未搬离的按原租金标准收取厂房占用费。对于欠缴租金的,产权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向企业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之日前已入驻标准厂房的企业参照本办法租金标准另行与产权方签订租赁合同。若企业存在欠缴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在未缴清相关费用期间,租金标准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待企业缴清相关费用后,参照本办法租金标准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各方在履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标准厂房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由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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