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州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起草说明

来源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9-10

现将《西双版纳州州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加快推动我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规范西双版纳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项目管理,鼓励和引导我州民营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西发〔202315号)精神,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起草了《西双版纳州州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二、起草过程

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西发〔202315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410日,征求县(市)及州直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1条,采纳1条;812日,再次征求县(市)及州直各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5条,采纳5条;828日,征求15家企业意见建议,反馈均无修改意见;910日至25日,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均未收到反馈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审核,按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20条,主要包括总则、管理职责、支持范围及方式、预算管理、 绩效及监督管理、 附则等内容,对专项资金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规范管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意义,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明确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阐述负责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

(三)支持范围及方式。指明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可调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前提条件。专项资金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或项目;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或载体。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

(四)预算管理。州级各专项主管部门按预算编制程序申请预算, 州财政局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将项目支持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下达经费文件明确的开支范围以及各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才个人绩效奖励,不得用于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以及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楼维修改造,不得用于与支持项目无关的支出。

(五)绩效及监督管理。州级专项主管部门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会同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加强具体项目运行监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自评。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应当及时收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3年。期满后,进行综合评估,按程序确定是否延长实施期限或取消政策。

四、其他需要重点说明的事项

专题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核,将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以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名义印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