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西双版纳州州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9-10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西发〔202315号)文件精神,加快促进我州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民营企业,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起草了《西双版纳州州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意见建议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科征求意见收集起止时间:2024910日至2024925日,逾期不再接收。

通信地址:西双版纳景洪市景德路32

邮政编码666100

联系电话:0691-2123047

电子邮箱:bnzxqyk@126.com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

2024910

西双版纳州州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系列政策措施,贯彻落实《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西发〔202315),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双版纳州州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州级财政用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州财政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州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额度,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式;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州委、州政府审批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向本级财政提出资金预算,州级财政按程序下达预算、拨付资金;指导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支持重点,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审核州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州级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出方向、支持重点和使用方式,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向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资金预算方案、资金安排建议及绩效目标;负责本行业领域项目绩效评价。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项目建设内容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绩效目标,主动接受资金及项目管理监督。

 

 

第三章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引育等服务,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等。

(三)支持中小企业产业投资项目,中小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四)支持民营经营主体培育壮大。主要支持个转企小升规等中小企业。

(五)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六)经州委、州政府明确的其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事项。

第六条  州财政局会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支持的方向,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重点。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或载体。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州级各专项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将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按预算编制程序申请预算。

第十条  州财政局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安排,将项目支持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后,州级各专项主管部门将资金申报方案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按程序征求财政意见后,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批,州财政局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将项目资金拨付至州级各专项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年度中确需安排的其他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州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一经确定批复,应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分配方案或支出方向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由州级各专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提交州财政局按规定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下达经费文件明确的开支范围以及各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发放人才个人绩效奖励,不得用于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以及单位日常公用经费等支出,不得用于新建楼堂馆所和办公楼维修改造,不得用于与支持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州级各资金使用部门应将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部门年度决算编报。

 

第五章 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应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会同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加强具体项目运行监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对本行业领域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情况报州财政局,州财政局在部门绩效自评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有关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完善政策、改进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州级专项主管部门应督促资金使用部门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国家、省、州各项财经法规、会计制度要求,完善项目支出内控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资金,保证专项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恶意串通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3年。期满后,进行综合评估,按程序确定是否延长实施期限或取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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