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政府部门面向企业开展的各类督查检查考核事项清单

来源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4-25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频次 保留意见 实施部门
1 重点用能单位和非工业领域用能单位节能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 1次/年 保留 州发展改革委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双随机”抽查现场节能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能监察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 1次/年 保留
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 国家、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每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1次/年 保留
粮食购销定期巡查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的通知》 4次/年 保留
粮食购销领域联合执法检查 西双版纳州粮食购销领域联合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2次/年 保留
军地联合检查军粮质量、财务情况 《军粮供应管理暂行办法》、《军粮质量管理办法》、《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好“粮油科技进军营”服务机制进一步提高军粮供应服务水平的通知》和《云南省军粮筹措实施方案(试行)》文件要求 2次/年 保留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地方性法规:《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云防办规〔2021〕1号)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人防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含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防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2次/年 保留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次/年 保留
2 民爆行业年度例行监督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4次/年 保留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全州工信系统汛期安全生产督查 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 1次/年 保留
3 民办教育机构年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1次/年 保留 州教育体育局
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1.《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 保留 州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 1次/年 保留
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财规〔2020〕1号) 1次/年 保留
储备粮食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西双版纳州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建立健全州级政府储备粮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西财建发〔2021〕393号) 2次/年 保留
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 《云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督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云金规〔2021〕3号)    1次/年 保留
典当行年审 《商务部关于印发<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通知》(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 1次/年 保留
5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 1次/年 保留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巡查、检查、排查、督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适时 保留
6 测绘地理信息监督检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云南省测绘条例》“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 1次/年按比例抽查 保留 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督导检查 1.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的通知(西办发〔2021〕32号);
2.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中央第八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群众投诉举报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西办通〔2021〕54号)。
1次/年 保留 州生态环境局
州管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号)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四十三条。 1次/年 保留
“双随机、一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次/年 保留
“双打”专项行动(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在线监测数据造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1次/年 保留
8 燃气企业及设施设备安全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4次/年 保留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污水处理企业规范经营及设施设备安全检查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4次/年 保留
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及规范运行及安全生产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6次/年 保留
城市供水企业规范运营及供水安全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4次/年 保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次/年 保留
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4次/年 保留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根据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次/年 保留
建筑机械设备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3次/年 保留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次/年 保留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发现达不到条件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资格。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有关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公正、文明执法,不得越权执法、滥用职权、刁难服务对象。 1次/年 保留
抗震设防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勘察设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抗震设防时,应当责令其改正。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资料;(三)责令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四十三条:建设、勘察设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1次/年 保留
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2次/年 保留
工程质量监督巡查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1次/年 保留
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2007年8月30日发布。)第七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根据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根据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
2次/年 保留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含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根据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根据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
2次/年 保留
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改)第五条 2次/年 保留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五条 2次/年 保留
2021年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查机构(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及检查机构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H1)。 1次/年 保留
全州建筑市场和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贯彻省住建厅、州委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保障“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全省2021年建筑业发展暨质量安全工作等电视电话会精神。 1次/年 保留
全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 根据2021年6月16日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全面落实行业监督和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金额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自6月21日起至7月10日止在全州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专项督察检查。 1次/年 保留
2021年度预拌混凝土企业动态核查及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根据《西双版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防雷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西安办20222号)文件。 1次/年 保留
2021年度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 本次联合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要求。 1次/年 保留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根据州安委会《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的通知》(西安委〔2022〕1号的部署要求,为有效防控和减少各类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从3月15日起至六月份,对全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城镇燃气、建筑施工等行业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1次/年 保留
全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根据《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1〕12号)《云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云治欠明电〔2021〕9号)《云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2021年春节前根治欠薪工作的紧急通知(云治欠明电〔2021〕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 1次/年 保留
全州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营商环境整改情况综合检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5号)文件精神,根据《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2年部门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西建审函〔2022〕6号)文件要求。 1次/年 保留
9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道路运输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等 2次/年 保留 州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 《道路运输条例》、《安全生产法》《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6次/年 保留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次/年 保留
交通运输水运行业监管(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及保持状况、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检查)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3次/年 保留
交通运输水运行业监管(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信用管理检查) 《招标投标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1次/年 保留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4次/年 保留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检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次/年 新增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次/年 新增
10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2次/年 保留 州水利局
水土保持“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2次/年 保留
水土保持跟踪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1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 2次/年 保留
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情况检查 《西双版纳州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3次/年 保留
水资源管理及节约用水工作检查 《西双版纳州2023年度水资源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云南省水资源管理工作手册》 3次/年 保留
11 西双版纳州2019年电子商务进综合示范项目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整州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1次/年 保留 州商务局
拍卖年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24号) 1次/年 保留
拍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关于印发2022年度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西双随机办发〔2022〕3号) 1次/年 保留
二手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关于印发2022年度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西双随机办发〔2022〕3号) 1次/年 保留
汽车(新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关于印发2022年度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西双随机办发〔2022〕3号) 1次/年 保留
检查保供企业保供情况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2011年商务部令第4号)》、《西双版纳州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的通知》(西发改办监查〔2022〕386号)、《西双版纳州商务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商务领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市场保供应急预案的通知》(西商发〔2021〕289号)《西双版纳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市场保供工作方案的通知》(西商发〔2021〕290号) 4次/年 保留
依据“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加油站抽查、商业特许企业检查和单用途预付卡检查工作(单用途预付卡主要针对大兴超市) 西双版纳州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西双随机办发【2024】5号) 1次/年 保留
成品油专项整治 《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车用燃料油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云商市运〔2021〕6号)、《云南省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云商市运〔2022〕11号)、西双版纳州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西商发【2024】8号) 7次/年 保留
商务领域消防、安全生产检查 西双版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西安委【2024】3号)等文件。 不定期开展 保留
12 “双随机、一公开” 2022年卫生健康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2022年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 1次/年 保留 州卫生健康委
卫生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 随机 保留
健康企业评估 《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健康企业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健推委办发〔2021〕4号、 《云南省健康企业建设评估细则 (试行)》云健推委办发〔2021〕6号 随机 保留
民营医院检查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民营医院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办医发〔2020〕79号 随机 保留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民营医院专项巡查行动的通知》 随机 保留 
13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适时 保留 州应急局
规上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适时 保留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检查 《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适时 保留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检查 《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适时 保留 
14 西双版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2023年投资管理、风险防控情况专项审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西双版纳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全覆盖实施办法 1次/年 保留 州审计局
15 经营业绩考核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378 号)“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1次/年 保留 州国资委
16 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 根据《云南省 2022 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云食安委发〔2022〕2 号)要求,为客观把握全省食品安全总体状况,进一步了解人民群众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获得感和满意程度,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决定持续开展全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满意度调查工作。 3次/年 保留 州市场监管局
药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管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企业(零售)、使用单位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适时 保留
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1、《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西市监函〔2022〕113号)
2、《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宣传方案》
9次/年 保留
广告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适时 保留
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工作 1、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线索排查的通知 〔2022〕—58
2、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85
3次/年 保留
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日常监督管理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 适时  保留
17 广播电视重点工作集中督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安全播出保障工作)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 1次/年 保留 州广电局
 卫星电视用户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1次/年 保留
18 核查统计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保留 州统计局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 (一) (二)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全文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 保留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 (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规〔2019〕5号);《关于印发2024年度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西双随机办发20245号); 每年至少1次 保留
19 医疗保障基金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九条:开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全文。
1次/年 保留 州医保局
州本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及人员参保缴费情况和领取、享受待遇情况稽核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正)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十八条: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全文。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第三条第一款: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州(市)、县(区、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2005年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3号)全文。
1次/年 保留
服务质量考核(绩效考核) 1.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三十六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2.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第三十四条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续签等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1次/年 保留
20 企业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12次/年 保留 西双版纳海关
企业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12次/年 保留
检疫处理单位监督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81号令公布,海关总署第238、240号令修正)、《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第115号公告)等 1次/年 保留
21 企业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10次/年 保留 勐腊海关
企业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10次/年 保留
检疫处理单位监督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81号令公布,海关总署第238、240号令修正)、《出入境检疫处理管理工作规定》(2017年第115号公告)等 1次/年 保留
22 稽查局“双随机、一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 ) 1次/年 保留 州税务局
23 三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随机 保留 州邮政管理局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随机 保留
24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 2次/年 保留 州地震局
25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安全检查“全覆盖”(检查范围:(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 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 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1次/年 保留 州气象局
26 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统字〔2017〕102号) 1次/年 保留 国家统计局西双版纳调查队
27 年度综合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次/年 保留 中国人民银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
对金融机构开展外汇业务专项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次/年 保留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局
专项检查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云办通〔2024〕25号)  1次/年 保留 西双版纳州消防救援支队
西双版纳州安全生产委员会、西双版纳州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云南省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州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制定了《西双版纳州生产经营租住村(居)民自建房重大火灾风险暨防范“小火亡人”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西安委〔2022〕4 号 1次/年 保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关于印发 2024 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云双随机联发〔2024〕2 号)《关于印发2024年度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西双随机办发〔2024〕5号) 1次/年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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