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2-18

各市县科工局、园区管委会:

根据《西双版纳州及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为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我局对《西双版纳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双版纳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暂行)》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710     

 

 

 

 

 

 

 

附件

西双版纳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财政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州财政安排的对于经州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一次性补贴的专项资金,具体补助金额以年度争取项目资金为准。

第三条 州级级企业技术中心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1.技术中心基础设施建设;

2.技术中心实验及检验检测设备的购置;

3.企业自主研发新产品的专家鉴定费;

4.技术中心科研人员培训费。

第四条 申请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在西双版纳州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本年度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州级企业技术中心;

3.近两年来能保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无涉税违法行为;

4.按规定向财政、统计等部门报送财务及统计报表。

第五条 符合资金补助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批准文件或证书;

3.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4.企业财务及统计报表。

 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经批准通过的企业,由财政局部门向企业拨付专项补贴资金。获得专项补贴资金支持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补贴资金的行为,财政、审计部门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本细则由州工信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