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2-18

各市县科工局、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我局对《西双版纳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大家,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双版纳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610      

 

 

 

 

 

 

 

 

西双版纳州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规范和加强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云南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等,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围绕主营业务转型升级需要,适应产业和科技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完善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建立高端人才引进机制、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众创模式,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创新链,构建跨界融合、开放共享的人才集聚平台。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创新管理规范、具有较好示范和导向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以鼓励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州工业和信息局具体负责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管理以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推荐工作。各县市科工局负责所辖范围内州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申报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州级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以文件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请认定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西双版纳州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且正常运行两年以上;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本州同行业前列;

(三)企业有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 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合理,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示范作用突出。

(四)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持续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5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 人。

(五)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场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5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 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已与一个以上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有效地开展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工作。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二)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三)在申请受理截止日,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

第八条 申报州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的通知,企业自愿向所在地县市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西双版纳州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西双版纳州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县市工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文件报送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州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县市工信部门推荐的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并根据初审结果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并组织两名以上专家或者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四)完成验收后,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征求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财政局、西双版纳海关、州税务局等部门意见,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验收结果、企业信用信息等进行综合审查,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择优确认确定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通过州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认定文件,并统一授牌。

第九条 同一企业(集团)内,相同主营业务领域的分公司(子公司)不得重复申报。主营业务领域明显不同且是独立法人的可单独申报。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条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三年评价一次,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在评价年度发布评价通知。省工业与信息化厅当年对省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评价的,州级不再重复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应按评价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当地县市工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西双版纳州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和《西双版纳州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数据初审。各县市工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出具审查意见,于评价通知要求时限前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材料核查和评价。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县市工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撤销 其认定资格;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并指导整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县市工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四)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连续两次被评价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

(八)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六条 各县市工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评价基本合格的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改进工作。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

第十七条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向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告知州级企业技术中心更名和撤销结果。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十八条 对认定的国家、省、州企业技术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在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创新、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等工作中积极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对州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积极开展的关键技术攻关、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新产品开发等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服务企业申报州级技术中心,并对建设国家、省级和州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按照放管服改革相关要求,企业申报材料统一由州政务服务中心接件流转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西双版纳州经委印发西双版纳州州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西经技创发〔2009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