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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8-22
何永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成勐宋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修编的建议》(第18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各单位协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函》的要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自4月12日起,分管副局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中心负责人等及时商议并进行工作安排。期间,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请各协办单位提供意见,协助办理。7月1日,相关科室负责人到现场与代表进行办中协商。
二、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关于“结合村庄规划的实际需求,把勐宋村宅基地及产业发展规划区从二级水源保护区中修编出来”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为:一是勐宋村农村宅基地等原住民非经营性建设符合环保部门要求,无需将其从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修编出来,对其生产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做好收集处理即可;二是可依据《云南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把勐宋村不符合水源保护要求的产业发展用地从二级水源保护区中修编出来。
通过与代表协商,已明确代表意愿与建议文本内容存在差异,实际意向为“调整二级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而非“调整村庄规划中勐宋村宅基地及产业发展用地范围”。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须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属地所在勐龙镇人民政府,由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申报景洪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确需取消或重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景洪市政府提出取消、划定方案报州人民政府,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进行逐级审批。若村委会提出申请,我们会积极与景洪市政府进行沟通,若市政府同意进行重新划定,再协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上级政府审批。
感谢您对我州村庄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
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岩温帮 219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