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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州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8-22
杨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勐旺乡茶场居民景洪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审批的建议》(第13号)交我们办理,综合协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函》的要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4月20日分管副局长组织相关科室进行商议并收集关于农村宅基地建房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和讨论。7月10日,州自然资源局经办人员与人大代表面商并达成了共识。
二、关于对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关于恳请州级相关部门通过调查研究出台政策支持,给予帮助勐旺乡茶场居民解决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审批的问题,让居民能够拥有一个安全舒适的住房,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的建议。我们办理意见是:
(一)规划核实情况。经景洪市自然资源局核实,万亩茶厂、勐旺村委会茶场、景旺茶场各分场、连队零散分布于勐旺乡勐旺村、勐旺城子村、大平掌村和勐旺乡直属,其中勐旺村、勐旺城子村、大平掌村村庄规划于2021年启动编制,现已完成省级入库备案,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已将村域范围内符合《云南省“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要求的各茶场连队居民小组纳入村庄规划,符合村庄规划且在勐旺乡村民满足申请建房需求,但该建议所提的万亩茶厂、勐旺村委会茶场、景旺茶场各分场居民建房范围未纳入村庄规划范围。
(二)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及《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洪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一户一宅”中的“户”必须满足“具有本村组常住户口,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户”的条件,现建议中提到景旺茶场、万亩茶厂、勐旺村委会茶场实际长住人扣中,仅有少量将户口迁移至勐旺乡,且为居民户,其余户籍地在昭通、普洱、红河等地,因此勐旺乡茶场居民不满足景洪市申请宅基地建房规定。
(三)勐旺乡在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下一步村庄规划修编时将该片区居民用地范围统筹纳入规划范围,为茶场居民用地保障做好谋划;勐旺乡成立相应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茶场居民进行管理,实现有组织规范管理,并积极对接公安、民政等部门,积极帮助协调有意向落户且符合条件的居民办理落户手续;勐旺乡人民政府筹集资金,申请保障性住房项目以保障辖区居民的合理居住需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四)针对自建房屋安全情况,我们将会同住建部门予以一定技术支持,从技术层面判定房屋结构安全性,为居民修缮改造房屋提供依据。
感谢您对我州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11日
(联系人及电话:许宏敏 2152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