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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西双版纳州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2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8-22
张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卫生用房管理办法的提案》(第123号)交我们办理,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24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函》的要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高度重视,自4月12日起,分管副局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中心负责人等及时商议并进行工作安排。期间,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商请各协办单位提供意见,协助办理。同时,与提案代表面商,沟通处理。
二、对提案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出台完善《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卫生用房管理办法》的建议,我们的办理意见是:参照《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镇居住区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办法》等教育配套设施管理办法, 我们会积极与州卫生健康委、州民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商,结合我州实际,在下步工作中研究起草制定我州《新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卫生用房管理办法》,明确社区卫生用房的配建规模、配建位置、分期建设、移交管理等具体要求,提交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实施。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积极参与编制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详细规划落实,加快推动构建配套齐全、生活便利的社区生活圈,优先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在内的公用设施用地。同时,结合新出台的配建要求,适时启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修编工作,完善配建标准要求,引导规范建设。
(二)关于部分项目社区卫生用房位置分散问题,我们的办复意见是:目前,我州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修订)》、《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建房〔2015〕155号)》《西双版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西建办〔2015〕95号)》要求,即“每1万平方米地上住宅建筑面积设置不小于1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卫生服务用房。考虑到使用和管理便利,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第十三条表2-3后已注明“1.在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下,相邻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卫生间除外)宜合并设置”。与此同时,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督促各县(市)在编制详细规划过程中已提出明确要求,须严格按照《社区生活圈编制指南》《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配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设计标准对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半径及规模的具体要求为:“十五分钟及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700平方米;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按该标准执行,可以满足您提出的“卫生站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按现行标准配建卫生服务用房属于便民设施,其服务对象主要为小区业主,非社区生活圈内要求配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由于住宅小区项目开发时序不一致、建设规模差异等原因,导致卫生服务设施配建存在面积偏小,布局不均衡,或过于分散或过于集中的情况。鉴于目前暂无相关政策、技术标准要求,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审查项目过程中无依据也暂不能落实“单处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政策配套卫生用房”的建议。在下一步工作中,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督促指导各县(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针对目前已建成项目社区卫生用房分布不均、位置不合理等公共设施配建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研判,有条件的进行集中整合,确保配建公共设施能用管用好用。
(三)关于部分项目社区卫生用房位置不合理的问题我们的办复意见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第十三条已明确配建社区卫生用房“应当设置于居住区临街一层或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不得设在三层以上(含三层)、地下室、架空层、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进一步强化相关规划审查,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严格按照国家、省、州相关配建标准要求配建社区卫生服务用房。
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7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岩温帮 219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