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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延续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来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8-23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探矿权延续登记。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原探矿权人。
(二)市级办理登记的勘查项目;
(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7〕86 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34 号)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的勘查项目。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 号)《关于调整钨和稀土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登记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2 号)规定,按审批权限改由自然资源部办理登记的勘查项目。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9 号)规定,暂停受理登记的勘查项目。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
2.《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15〕49号 2015年修订)
(二)办理依据
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4号)
2.《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
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文件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59号)
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云国土资〔2018〕141号)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http://www.yndlr.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委托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为承诺件,办理方式为一次办。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
2.申请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3.申请时间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4.勘查项目提高勘查阶段或者按规定缩减相应的勘查面积。
5.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
申请人符合以上所有条件,方可获得批准。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对不符合予以许可的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探矿权延续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材料来源 |
其他要求 |
1 |
探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2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等原件,经核实无误后,方可将复印件作为申报要件。 |
3 |
勘查许可证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4 |
勘查合同或者勘查委托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5 |
勘查实施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6 |
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情况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财政全额出资的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
7 |
探矿权使用费(占用费)发票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8 |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9 |
州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涉及各类保护区、规划审查、执法监察等审查意见 |
原件 |
1 |
州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 |
州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PDF文档形式原件扫描上传至三级联网审批系统。 |
10 |
光盘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矿业权申请资料电子文档一律使用光盘存储,一个项目一份光盘,光盘表面应标注项目名称。提交的电子文档包括资料清单、所有纸质文档的扫描件及申请登记书报盘文件。其中:资料清单为TXT格式,以“资料清单+txt”命名;纸质文档为PDF格式或JPG (单页) 格式,以“申报资料详细名称+文件格式”命名。 |
11 |
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相关材料 包括:各期次价款评估备案证明,分期缴纳价款批复,探矿权出让合同,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缴纳票据等材料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涉及已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勘查项目
|
10 |
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仅限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勘查项目 |
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 |
原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
被委托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申请人自备 |
注:提交的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标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用于办理XXX事项,再次复印无效。”复印人署名、签署复印日期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每一页上加盖骑缝章。凡涉及申请人盖章,必须与矿业权人(申请人)名称一致。
八、办结时限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一)收费环节
申请人收到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需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申请人按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出让收益(价款)。
(二)收费项目
1.探矿权登记费
2.探矿权使用费
3.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
(三)收费依据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
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6.《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四)收费标准
1.探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3.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按探矿权有偿处置结果收取。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项目所在地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
2.网络受理
暂不接受。
3.信函受理
暂不接受。
4.传真受理
暂不接受。
(二)受理
1.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形式要件齐全的应当收件,并发送《收件通知单》。
2.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当日应当将电子报盘上传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州、县(市)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并联对申请报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审核。
3.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4.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同意受理的报件由州、县(市)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同步并联会审,会审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办理结果
批准同意的,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领证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不予批准的,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送达方式
批准同意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到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管理科领取相关证件。
不予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
十、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景洪市工业园区榕林路1号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产资源管理科。
(2)电话咨询。0691-2581503
(3)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管科;通讯地址:景洪市工业园区榕林路1号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管科;邮政编码:666100。
2.咨询回复
电话或信函回复。
(二)办理进度查询
申请人到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管科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电话:0691-2581503)。
(三)监督投诉
电话投诉:0691-2154063。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通讯地址:景洪市工业园区榕林路1号;邮政编码:666100。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名称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的部门名称:景洪市人民法院。
附 件1
办事流程示意图
图1 探矿权延续登记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件2 申请登记书
非油气探矿权
变 更
延 续 申请登记书
保 留
项目名称
原项目名称
原勘查许可证号
申 请 人 (签章)
勘查单位 (签章)
填表时间
填 表 说 明
1.原项目名称:填写原勘查许可证上项目名称。合并探矿权的,填写所有原勘查项目名称,中间用“、”分隔。
2.原勘查许可证号:填写原勘查许可证上勘查许可证号。合并探矿权的,填写所有原勘查许可证号,中间用“、”分隔。
3.探矿权变化过程:指自探矿权首次设立至目前的历次变化情况。
4.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指原项目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成果。
5.本次申请类型:以在( )中划“√”选择本次探矿权申请属于变更、延续还是保留。其次数应按变更、延续或保留的次数各自分别计算。
6.变更内容:申请探矿权变更的填写此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探矿权变更的情形。包括: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探矿权)、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变更探矿权人名称、转让探矿权和其他探矿权变更事项,可多选。
7.申请理由:指申请探矿权变更、延续或保留的原因说明。
8.勘查矿种:填写原项目勘查矿种(变更勘查主矿种填写预期勘查主矿种)。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
9.勘查阶段:填写预查、普查、详查或勘探。
10.项目性质:按财政出资项目、市场项目、涉外项目、勘查基金项目和其他项目五大类填写。
11.地理位置:指勘查项目所在的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填写所跨的全部省(区、市)、地(市)、县级的行政区划名称。
12.基本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基本区块数。
1/4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1/4区块数。
小区块:应填写实际申请的小区块数。
13.申请期限:按实际填写。
14.勘查年度:按实际勘查年度(从获得探矿权之日起计算的一个完整年)填写。
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填写探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16.法定代表人: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
17.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18.地址(申请人):按探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勘查单位):填写勘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勘查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20.地址(勘查单位):按勘查单位注册地址填写。
21.探矿权取得方式:根据探矿权实际取得方式填写,类型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和财政出资项目。
22.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需填此项。填写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金额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置方式(一次缴清、分期缴纳、转增国家资本金等其他方式)。
23.主要实物工作量:应填写开展勘查项目投入的主要勘查手段及设计的工作量。如:钻探、坑探、浅井、槽探、地质测量、地形测绘、遥感地质、物化探、实验测试等。
24.勘查范围示意图及拐点经纬度坐标:应绘出申请工作区域连续区块范围示意图,并标明拐点经纬度坐标。
探矿权首次设立情况 |
设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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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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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 矿 权 变 化 过 程 |
勘查许可证号 |
有效期限 |
变化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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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物 工 作 量 完 成 情 况 及 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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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类型 |
变更( ) |
第 次变更 |
变更内容 |
□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含合并探矿权) □缩小勘查区块范围(含分立探矿权) □变更勘查主矿种 □变更探矿权人名称 □转让探矿权 □其他探矿权变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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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续( ) |
第 次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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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
第 次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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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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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矿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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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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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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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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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区块 |
个 |
1/4区块 |
个 |
小区块 |
个 |
总面积 |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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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至 共 个月 |
所属政区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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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划 勘 查 投 入 ( 万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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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年度 |
第 勘查年度 |
第 勘查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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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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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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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万元) |
中 央 |
地 方 |
企 业 |
外 商 |
其 它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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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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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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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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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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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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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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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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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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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 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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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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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取得方式 |
|
应缴纳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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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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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及 主要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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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实 物 工 作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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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查 范 围 示 意 图 及 拐 点 经 纬 度 坐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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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值坐标:东经 至 ,北纬 至 |
|||||||||||||||||||||||||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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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
( )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予以受理。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补正材料通知书
补正材料通知书
( )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经审核,该申请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请补正上述申请资料。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
经审查,提交的 申请,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撤回行政审批申请表
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
我单位于****年**月**日取得 ,由于下列原因无法按照规定期限予以配合办理许可手续,经研究决定,我单位现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撤回申请的原因(可附页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不予批准决定书
不予批准决定书
:
根据 有关规定,你单位提出的 申请受理后,经对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西双版纳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不予批准。
如对本不予决定书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