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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4-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激发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市场活力,有力支持我省脱贫攻坚工作,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云国土资〔2017〕12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内流转、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以下简称流转平台),是指面向全省发布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信息、组织网上公开竞价、公告成交结果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 增减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核发节余指标预售证书、备案证书。
对拆旧区复垦尚未验收的,省国土资源厅按不超过节余指标申报数的50%,核发《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预售证书》。
对已取得拆旧区复垦验收文件的,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拆旧复垦验收后产生的节余指标,核发《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备案证书》。
取得预售证书或备案证书后,节余指标方可流转。
第五条 跨县(市、区)、跨州(市)流转节余指标的,在流转平台统一进行。节余指标在本县范围内使用的,增减挂钩建新实施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在流转平台进行公示。
第六条 流转平台按照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通过协议或网上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流转。
第七条 流转平台根据指标出让人或受让人的委托,发布出让信息或购买信息,由出让人或受让人自行选择协议或网上公开竞价的方式流转指标。
第二章 协议流转
第八条 通过流转平台协议流转节余指标的,需提交出让人出具的出让委托书和增减挂钩预售证书(备案证书)等材料。
第九条 通过流转平台协议购买节余指标的,需提交受让人出具的购买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拟购买节余指标的地类、面积及质量等主要属性情况。
第十条 协议流转双方达成协议后,签订《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协议成交确认书》。
第十一条 流转平台根据《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协议成交确认书》,公示协议流转成交结果,公示时间10天。公示内容包括:出让人、受让人、指标主要属性、成交金额等。
第十二条 指标协议流转双方根据《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协议成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事项签订《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合同》。
第三章 网上竞价流转
第十三条 通过流转平台进行网上公开竞价流转节余指标的,需提交出让人出具的出让委托书、流转起始价及增减挂钩预售证书(备案证书)等材料。
第十四条 通过流转平台进行网上公开竞价购买节余指标的,需提交受让人出具的购买委托书和购买起始价,委托书应载明拟购买节余指标的地类、面积及质量等主要属性情况。
第十五条 流转平台根据出让人或受让人的委托,发布竞价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0日。
第十六条 流转指标的竞价公告内容应包括:出让人、拟出让节余指标主要属性、出让起始价、竞买人条件、竞价时间、期限、竞价方式和竞买保证金等。
购买指标的竞价公告内容应包括:受让人、拟购买节余指标主要属性、购买起始价、竞卖人条件、竞价时间、期限和竞价方式等。
第十七条 符合公告流转条件的竞买人或竞卖人在公告有效期内报名,参与网上公开竞价,竞价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竞买节余指标,按照向上增价的方式,在竞价期限内,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
竞卖节余指标,按照向下降价的方式,在竞价期限内,不高于购买起始价的最低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九条 节余指标竞价成交后,竞价流转双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竞价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条 流转平台根据《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竞价成交确认书》,公示竞价成交结果,公示时间10天。公示内容包括:出让人、受让人、节余指标主要属性、成交金额等。
第二十一条 节余指标竞价流转双方根据《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竞价成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事项签订《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合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节余指标流转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流转平台2年内不得接受其流转节余指标的委托,并对流转双方建立诚信记录。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成交后不签订《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协议成交确认书》、《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竞价成交确认书》和《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指标流转合同》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
(三)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文件的;
(四)影响公平流转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节余指标流转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流转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日常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具体承担。流转平台运行的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相关规定申报,用于流转平台的软硬件维护、网络光纤租赁、流转工作培训会议、调研、文书印制以及工作奖励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预售(备案)申请书
2. 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预售证书
3. 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备案证书
4. 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出让委托书(样式)
5. 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购买委托书(样式)
6. 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协议成交确认书(样式)
7. 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竞价成交确认书(样式)
8. 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合同(样式)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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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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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备案)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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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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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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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州(市)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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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号 |
云国土资规〔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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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拆旧区验收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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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县(市、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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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预售(备案) 节余指标规模 |
亩 等 |
其中水田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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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国土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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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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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国土资源 部门审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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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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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
(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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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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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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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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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预售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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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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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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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州(市)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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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增减挂预〔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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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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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余指标规模 |
共计 亩,耕地质量 等。
其中,水田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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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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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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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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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备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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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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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减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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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州(市) 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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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增减挂备〔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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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权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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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余指标规模 |
共计 亩,耕地质量 等。
其中,水田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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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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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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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出让委托书(样式)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的相关规定,我方委托贵单位通过“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出让下表所列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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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来源 |
复垦 地类 |
质量 等级 |
面积(亩) |
节余指标证编号 |
流转方式 (协议/竞价) |
起始价(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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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加权平均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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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选择协议方式流转指标的,不需填写起始价)
我方承诺,以上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已取得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证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流转条件。我方是以上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合法权利人,对指标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若因指标流转所产生的相关经济和法律纠纷,由我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附件: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证书及相关材料
(单位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5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购买委托书(样式)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的相关规定,我方委托贵单位通过“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购买下表所列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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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 |
质量等级 |
面积(亩) |
流转方式 (协议/竞价) |
起始价(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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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加权平均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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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选择协议方式购买指标的,不需填写起始价)
我方承诺对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若因指标购买所产生的相关经济和法律纠纷,由我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6
增减挂协〔 〕 号
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协议成交确认书(样式)
根据《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受 的委托,省国土资源厅于
年 月 日在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发布了节余指标出让/(购买)信息(信息编号), (出让人)
与 (受让人)经自愿协商达成成交协议。现就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一、流转双方认真阅读并清楚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出让/(购买)信息内容,对出让/(购买)信息内容无异议,接受《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合同》内容。
二、流转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确定以人民币 元/亩,总价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的价格,节余指标证书(证书编号)所载明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亩,质量等级 (其中,水田 亩),用于受让人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建设用地。
三、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省国土资源厅在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公告成交结果。流转双方根据本确认书上确定的事项签订《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在本确认书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确认书一式三份,流转双方和省国土资源厅各执一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确认书经流转双方与省国土资源厅签字盖章后生效,流转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出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受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省国土资源厅(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增减挂竞〔 〕 号
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竞价成交确认书(样式)
根据《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受 的委托,省国土资源厅于
年 月 日在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发布了节余指标出让/ (购买)竞价公告(增减挂(出/购)公告〔 〕 号),组织网上公开竞价活动。现竞价结束,省国土资源厅及流转双方对组织竞价的过程和成交结果均无异议,并就有关事项确认如下:
一、截止 年 月 日 时, (以下简称“竞得人”)通过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网上竞价系统,以最高报价/(最低报价)人民币 万元/亩,总价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的价格,竞得
流转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亩,质量等级 (证书编号),(其中,水田 亩),用于竞得人建设项目用地的报批建设用地。
二、竞得人认真阅读了节余指标出让/(购买)的竞价公告,对竞买/(竞卖)指标的有关情况已清楚了解,接受公告及《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合同》的内容,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了报名资料及竞买/(竞卖)申请书,取得竞买/(竞卖)人资格。
三、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省国土资源厅在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公告成交结果。流转双方根据本确认书上确定的事项签订《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四、在本确认书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确认书一式三份,流转双方和省国土资源厅各执一份,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确认书经流转双方与省国土资源厅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让人/购买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竞得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省国土资源厅(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合同编号〔 〕
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合同
(样式)
出让人:
受让人:
出让人、受让人根据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平台发布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信息、公告和所签订的《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协议成交确认书》/《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竞价成交确认书》,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如下:
一、流转标的及价格
出让人将节余指标证书(证书编号)所载明的节余指标
亩,质量等级 (其中,水田 亩),以单价 元/亩,总价 万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有偿流转给受让人。
二、付款方式及条件
受让人分2期向出让人支付流转价款。
首期费用支付:自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指标流转价款总额的50%,即 万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
后期费用支付:出让人向受让人提供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证书,受让人取得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证书30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价款,即 万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
付款方式:指标流转价款直接缴入出让人县级财政金库。
三、出让人、受让人义务
(一)出让人义务
1、出让人向受让人提供增减挂钩节余预售证书(备案证书);
2、出让人向受让人提供有效收费票据。
(二)受让人义务
1、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出让人支付流转成交价款。
2、受让人将流转指标用于报批建设用地。
四、违约责任
出让人、受让人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果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并依法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五、其它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流转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肆份,流转双方各执两份,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受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