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09-08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须知

 

一、受理范围:

西双版纳州常住户口居民,部队、单位驻西双版纳州的现役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赴港澳商务可就近申请,不限户籍。

二、受理事由:团队旅游、探亲、商务、逗留、其他。

三、申请手续及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接受询问并提交下列相应申请资料:

(一)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48×33mm)以及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须交验身份证明。)

(三)工作单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见。国家工作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四)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五)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团队旅游:交验经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探亲: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在香港或者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属,1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三〉商务1、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逗留:赴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或者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并根据申请事由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1、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1、首次申请、换发、遗失重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和签注制作签发;

2、符合急事急办条件的,5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3、异地核查、及证照邮寄所须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4、《往来港澳通行证》:100/;

5、一次有效团队旅游签注:20/件;一次有效探亲/商务签注20/件。(其余详见收费标准)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0691-2167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