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须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09-08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及签注须知

 

一、受理范围

西双版纳州常住户口居民。

受理事由

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应邀赴台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

三、申请手续及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接受相关询问并提交下列相应申请资料:

(一)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48×33mm)以及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只需交验居民户口簿);

(三)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可以由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代办申请手续。代办的,须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五)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六)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补发、换发

因《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申请人应提交证件报失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因下列情形申请换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的;

2、证件内页用完;

3、证件毁损。

申请人应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证件损毁说明书。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证件、签注的制作、签发;再次申请签注的,时限为十个工作日;符合急事急办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收费标准

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

2、签注、加注每项次:20

3、多次签注:100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0691-2167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