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须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09-08

 

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须知

 

 

一、受理范围及条件:

    西双版纳州常住户口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港澳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地区,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双方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三)内地无依无靠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1、内地60周岁以上无依靠老人,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2、内地18周岁以下无依靠小孩,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二、申请手续及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接受相关询问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33×48mm)以及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2;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交验定居港澳地区亲属的香港或澳门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邀请信函或面见港澳关系人。邀请信函须经过我国司法部委托的港澳律师公证;

(五)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六)夫妻团聚类的还须提交①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如夫妻一方或双方不是初婚,还须提交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判决书或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③携带14周岁以下子女由其父母、监护人出具意见,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子女由学校或派出所出具意见并盖章,同时提交子女出生证明;

(七)内地子女前往照顾无依靠父母的,还须提交其父亲或母亲定居港澳身边无子女的证明材料;此外,申请人有兄弟姐妹的,还须提交其兄弟姐妹同意其前往港澳照顾其父(母)的意见;

(八)内地无依靠老人和儿童投靠港澳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还须提交内地无依靠的证明材料;

(九)继承产业的,还须提交港澳司法及港澳认为其直系亲属的产业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定居才能继承的有效法律文件。

三、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50/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0691-2167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