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1-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将于11月1日实施,其中,对危险驾驶罪等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完善。为做好法律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法律修改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惩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并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同时,将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入罪。新的规定为依法惩治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将有利于全面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尤其是广大驾驶人的规则、安全、文明意识,减少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各地要充分认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法律贯彻实施工作,认真研究落实意见,并积极向党委、政府、人大和公安机关报告,争取支持。要认真研究解决《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款贯彻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法律的顺利、有效实施。
  二、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和第二百八十条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作出了修改完善,一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二是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三是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四是将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行为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行为入罪。各地要认真组织《刑法修正案(九)》的学习培训,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把学习法律规定作为落实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率先垂范、带头学习;要坚持边学习、边培训、边贯彻实施,抓紧制定学习培训计划,以集中授课、案例教学、专题报告、远程教学、随岗培训等形式组织专题培训,使广大民警全面熟识法律规定的内容和具体含义,正确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努力做到“三懂五会”,即懂法律、懂程序、懂技术,会查处、会立案、会取证、会使用制作法律文书、会适用强制措施,切实具备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能力水平。要注重执法办案指导,依托法制在线、法制问答、工作交流等公安网上执法交流服务平台,收集、解答基层执法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选择具有普遍指导、警示作用的案例,定期发布指导。
  三、严格规范执法办案,依法严格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作为推进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着力点,不断健全完善交通管理法规体系,要抓紧对本地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法规规章规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要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提请地方人大、政府作出调整;执法规范性文件要求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意见。要结合《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和执法实践,针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不同行为,抓紧研究制定办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重点对调查取证、强制措施、技术鉴定、法律文书、办案时限、案件审核和移送等方面予以规范。要进一步规范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进一步明确涉嫌违法犯罪车辆缉查布控和拦截、现场核查和询问等环节操作规程,严格落实执法记录仪佩戴和使用规定,严格落实监控资料采集、审核、信息查询、违法告知等工作制度。要切实加强对执法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强化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法制审核把关,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全。要教育民警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全面客观收集犯罪证据,依法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犯罪活动。要严明执法办案纪律,严厉查处执法办案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现对危险驾驶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犯罪行为不查处、不立案、不处罚、降格处理以及徇私舞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切实加强部门协作,落实执法保障措施。各地要针对法律赋予公安交管部门新的刑事办案职责,深入分析人员、装备、经费等面临的困难,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在机构编制、警力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技术设备监控设备开展一次专项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道路限速过低或者不科学,限速标志标线设置不规范、不合理,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不科学、不规范,固定式测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未向社会公布,测速路段未设置测速警告标志或者设备设置不合理,企业、个人投资建设交通技术监控系统,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未依法检定、逾期未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等问题,对于排查出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治理意见和措施,问题整改前,记录的违法信息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要主动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在《刑法修正案(九)》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前,要共同研究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指导意见,就立案追诉和证据标准达成一致,确保执法办案工作不断档、不停顿。要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内部办案协作机制,报请当地公安机关明确刑侦、治安、法制、监所管理等部门的办案职责,确保执法办案工作无缝衔接,提高办案效率。
  五、大力开展法治宣传,努力营造知法守法氛围。各地要结合《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法律规定纳入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活动,充分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微博微信等媒体,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宣传校车、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以及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和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承担的严厉的法律责任。要对照《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更新警务公开的内容,正确教育引导群众。要针对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开展重点宣传,通过交警“双微”平台等形式开展“点对点”提示,教育其自觉抵制、主动避免违法行为。要通过组织记者随警跟踪采访、专题访谈、典型案件报道等形式,宣传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措施和效果,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要积极开辟举报渠道,建立落实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广大群众采取多种形式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各地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