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西双版纳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2-13

西政办发〔2017〕7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做好全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的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现存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防止产生新的无户口人员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工作重点

此次工作主要解决因户籍管理薄弱、群众户口意识淡薄、户口登记与计生处罚未脱钩等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十二类人员: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4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41日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依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和常住户口登记。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且不符合收养登记、收养公证办理条件的,在履行了采集被收养人DNA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程序,公告期满仍查找不到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可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公安派出所直管公共户、社区集体户或者抚养人家庭户上,家庭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释放证明》《退伍证明》《转业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材料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凭补领的证件材料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七)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八)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境外生育(含非婚生育)的子女,如我国公民一方及其子女在国内定居,可申请为子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居住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为其出具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由本人(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出具申明不具备或者放弃外国国籍的书面材料、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经居住地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九)生活无着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对生活无着长期流浪乞讨人员,要积极开展身份信息查询和安置工作。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需在社会救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查找不到身份信息和监护人的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免费为其采集DNA信息,并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后,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十)回流边民无户口人员。因长期外流越南、老挝、缅甸3国被注销常住户口,现本人或其子女回流国内并有长期居住生活意愿的人员,取得他国身份证件但未取得他国护照等国籍证明,符合《云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华侨认定标准的,凭《华侨回国定居证》等有关材料,经居住地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取得他国身份证件但未取得他国护照等国籍证明,不符合华侨认定标准的,由本人持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国籍认定,凭《国籍认定证明》、个人申请书(含陈述情况说明)、其他能够证明其曾经在国内居住生活的证明材料、村(居)委会证明等,经居住地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经调查未取得他国签发的国籍或身份证件且其本人或其父母曾有中国户口的,可依法认定中国国籍,凭能够证明本人或其直系血亲具有的历史户籍证明材料、个人申请书(含陈述情况说明)、其他能够证明其曾经在国内居住生活的证明材料、村(居)委会证明等,经居住地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十一)父母死亡,未登记户口的子女(孤儿)。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刑科所免费为其采集DNA信息,并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内进行比对,确认不是被拐卖儿童;监护人提出申请,接生人出具出生证明,派出所提供无户口人员父母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医院或村(居)委会提供死亡证明,派出所开展调查走访工作,并制作调查走访笔录,调查走访报告,派出所将拟落户人情况在该出生并成长地村小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十二)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受理

由需解决无户口人员监护人或已满18周岁本人,携带相应的证明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

四、审批权限

(一)户口登记中,对于事实清楚、材料齐全、证据完备的无户口人员:0-3周岁(不含3周岁)的户口登记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当场办结;3-16周岁(不含16周岁)的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审批办结;16周岁以上(不含16周岁)的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结。

(二)恢复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恢复户口登记中,刑满释放人员落户、回国(入境)恢复户口由窗口直接办结。恢复被注销户口、宣告死亡人员重新出现恢复户口、未落户返回恢复户口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审核、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办结。

(三)人口信息系统中数据丢失人员:人口信息系统中数据丢失人员恢复户口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州公安机关审批办结。对于经反复核查难以认定身份的存疑人员。如:出生登记和漏登人口补录登记中无出生医学证明和DNA亲子鉴定证明,或DNA亲子鉴定排除亲子关系的;养子女户口登记中未取得收养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的,由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受理,派出所领导、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州公安机关审批办结。

五、时间要求

(一)集中解决自发移民户口登记阶段。各地务必8月底全面完成我州自发移民登记户口工作。

(二)全面摸排阶段。各地务必于8月底全面完成我州所有无户口人员底数摸排工作。

(三)全面攻坚阶段。各地务必于111日前完成我州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11月组织开展全州无户口人员总结验收工作,请各县、市于112日前认真梳理工作情况,上报自检自查报告,并准备好基础台帐和相关证明性材料备查。对于不落实工作措施,无户口人员存量依然较大的县、市将全州通报,并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责任领导及责任人责任。

六、任务分工

(一)州政府办公室:协调和督促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支持和参与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并抓好督查督办工作。

(二)州财政局:做好经费预算和落实工作,保障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所需的业务培训、宣传报道,以及DNA亲子鉴定等费用。

(三)州文体广电局、西双版纳报社: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尽可能让每一位群众知晓政策、打消顾虑。

(四)州卫计委:及时登记出生婴儿及其父母身份信息,督促和指导助产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颁发、换发、补发等管理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妥善解决无《出生医学证明》人员落户问题,并依法保障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户口登记与计划生育政策脱钩。

(五)州公安局: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规范户籍业务办理流程,畅通落户渠道;认真履行户口调查、登记职能,严格落实户籍业务“一站式办结”、一次性告知要求;牵头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

(六)州民政局:完善流浪乞讨救助及收养登记政策,汇同公安机关妥善解决事实收养、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加强收养登记服务及福利院等机构的集体户口管理;配合开展孤残、流浪儿童、滞留流浪乞讨身份核查、困难帮扶与户口登记工作;配合公安机关通过“全国救助寻亲网”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仍未寻找到亲人并且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需在社会救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救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

(七)州民宗局:做好无户口人员的民族成份认定工作。

(八)州司法局:督促和指导公正机构依法开展事实收养公正等工作,指导对低保家庭开展法律援助,免费做DNA亲子鉴定。

(九)州扶贫办:配合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中涉及精准扶贫对象及其子女的身份识别、认定工作,并提供准确人员名单给县(市)公安局。

(十)州教育局:要确保新登记户口人员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受教育权,对于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先入学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配合做好无户籍在校学生的摸底调查、身份核查及户口登记工作,并提供准确无户口人员名单给县(市)公安局。

(十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切实做好政策衔接,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能够按照政策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十二)州侨办:配合做好华侨认定工作。

七、主要措施

(一)摸底排查,分类解决。公安机关要结合当前深化公安改革和推进“放管服”工作,切实加强公安基层基础特别是户政管理工作,组织广大社区(驻村)民警逐街逐巷、逐村逐户走访调查。特别是要深入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自发移民、边境居民聚居区,彻底摸清本地区各类无户口人员数量、产生原因等基本情况。主动联系同级民政、卫计、扶贫等部门,互通无户口人员信息。耐心解读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努力消除群众顾虑,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户口。对于外出务工的无户口人员,要通过居(村)委会和无户口人员亲友邻居,了解其去向和联系方式,千方百计联系并动员其返乡办理登记户口。摸底排查工作务必于8月底前全面完成。同时,按照12类无户口人员进行解决。要按照“先易后难、主动协助、认真核实、全面解决”的原则,对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无户口人员,发现一起解决一起。对相关证明材料不齐的无户口人员,要及时讲明政策要求,积极协商有关部门帮助群众依法补齐证明材料。对于精准扶贫无户口人员难以承担DNA鉴定费用等问题,要研究制定减负政策,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摸清底数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推动无户口人员有序落户,分类加以解决。

(二)规范流程,防止差错。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要严格执行出生登记与补录遗漏人口等户籍业务的工作规范和审批流程,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网上监控作用,严禁幕后违规操作。公安机关在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时,要逐一查询、比对,避免一人多户口问题的发生。

(三)依法登记,严守纪律。为保证此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各部门必须做到三个不准,即不准擅自设立门槛,以各种理由刁难、阻碍群众为无户口人员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及申报落户;不准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为不符合登记户口条件的人员登记落户;不准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群众负担。对违反三个不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坚决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此外,对工作中存在领导重视不够、调查登记不实、无户口人员底数不清、户口登记不力、违纪违规等问题,导致工作任务未按时完成的,将视情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工作中获知的当事人个人信息以及社会关系情况,要注意保密。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无户口人员问题成因复杂,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为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副州长、州公安局局长董大伦任组长,州公安局副局长李立新任副组长,州政府办公室、州财政局、州广电文体局、州卫计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民宗局、州司法局、州扶贫办、州教育局、州侨办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西双版纳州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州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保障和工作实施等进行研究部署、指导督促和检查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公安局,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人组成,负责上情下达和下情上报等日常事务。各县、市也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抓好工作落实。

(二)积极宣传引导。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明确时间要求,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州公安局要会同民政、卫计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市)的督查指导,重点对宣传发动、排查登记、集中落户、整改堵漏等环节开展严督实导,层层传导压力,推动专项工作深入开展。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2017821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