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户籍管理规定(公民死亡注销)

来源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2-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一、申请条件:公民死亡后,要依法及时履行注销户口手续
    二、办理机关:各地公安机关的户籍派出所。
    三、需要提供的资料:
    1.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信 ;
    2.居民户口簿;
    3.死亡人居民身份证;
    4.《死亡医学证明》或者司法部门的死亡鉴定书。
    四、办理程序:办理死亡户口注销手续比较简单,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上述资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