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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和农房的处置西双版纳州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问答(宅基地和农房的处置)
来源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11-30
1. 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是否可保留宅基地及自有农房权益?
答: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宅基地、农村住房、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建筑(附着)物〔以下简称农村宅基地和建(构)筑物〕的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保留宅基地及自有农房权益,并严格执行1户1个宅基地政策及标准,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原有宅基地及农房。鼓励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在本行政村内以流转方式有偿转让或退出宅基地。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转让或退出宅基地后,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
2.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构)筑物管理和使用的凭证管地原则是什么?
答:凡保留、退出的宅基地和建(构)筑物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管理、使用、流转等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严禁通过土地、房产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用房合法化。
3.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构)筑物管理和使用的依法自愿原则是什么?
答: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宅基地和建(构)筑物的保留、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尊重居民意愿,不得强制执行。
4.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构)筑物管理和使用的合理补偿原则是什么?
答:充分保障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对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构)筑物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给予合理补偿。
5.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构)筑物管理和使用的统一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构)筑物应当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6.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的,是否可以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及自有农房使用权?
答: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继续保留宅基地使用权及自有农房所有权。
7.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已退出宅基地的,是否可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
答: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已退出宅基地的,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如何处置?
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9.农村转户进城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构)筑物的退出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经入户地公安机关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向户口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一)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所在地未开展农房确权发证登记的应提供乡镇一级批准建房的文书或证明)。
(三)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四)村民委员会同意转户退地书面意见。
(五)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六)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