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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办理
来源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25
居民申报户口温馨提示:
1. 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落户人员一定要实际居住在落户地址上,未入住的,均不能落户。实际居住是指房屋所有人及其家属确实在其住所里居住生活,如:起居、开伙等。
2. 户籍制度中所称的直系亲属为:父母、子女、配偶。
3. 申请落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中用途必须是住宅。非住宅、商铺、商用、车库等均不能落户。
4. 房屋所有权人在合法固定住所接迁配偶、子女、父母,其住宅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应达到22.72平方米,被接迁人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5. 申请落户的房屋中,若户上成员已超过人均居住面积,且未实际居住的,先将户上未居住成员迁往实际居住地后,再申请接迁直系亲属。
6. 申请落户的房屋若为购买的二手房,原户主须迁出后,方可申请户口落入。
居民落户温馨提示:
1. 落户人在落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准予迁入证明》 / 《户口迁移证》 / 两张近期免冠照片 / 《房屋所有权证》 / 落户人的身高、血型、宗教信仰。
原户籍地属于云南省范围内的,无需到原户籍地开具《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时,携带好原户籍地《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口的带上《常住人口登记表》直接办理迁入手续。
2. 落户人必须本人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未办理过二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落户后,建议着深色矮领衣服及时在派出所采集人像照片,办理二代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