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问答(土地及集体资产的保留、退出和利用)

来源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21

    1、什么叫农村承包土地 ?
    答:农村承包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家庭承包的土地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2、农村居民整户转户为城镇居民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处置?
    答:云南籍农村居民整户转户为城镇居民的,可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至本轮承包期满,村民委员会和各级政府不得强制要求其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3、自愿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其承包的土地是否可以流转?
    答:自愿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可以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或依法自主流转所承包的土地。 
 

    4、农村转户进城居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的,如何进行补偿?
    答: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照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由村集体或承包该地的新户主通过协商方式进行适当补偿。 
 

    5、农村转户进城居民如何申请退出承包地?
    答: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迁出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6、退出承包地的农户,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书面退出协议有什么内容?
    答: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退出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二)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三)补偿方式及金额。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7、退出的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是否应进行公示?
    答:村民委员会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退出承包地的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8、退出承包地后,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何处置?
    答:退出承包地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村民委员会可以请求发证机关注销。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收回或注销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书面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交回村民委员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退出的承包地如何处置?
    答:交回村民委员会的农村转户进城居民退出的承包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经营使用,可以重新发包,也可以通过土地转包、互换、入股等办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0、如何管理保留与退出的承包地?
    答: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保留与退出承包地的管理、整治和经营利用,防止土地撂荒。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退出与利用实施细则。 
  

    11、如何完善土地流转机制?
    答: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引进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为流转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宣传、信息登记发布、流转咨询、土地价格评估、办理流转手续、调处矛盾纠纷等。 
 

    12、如何做好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作?
    答:各级政府应组织农业、国土资源、林业、财政、司法、民政、监察、审计、档案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留、退出和利用的有关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扶持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发展,做好有关流转管理服务工作。 
 

    13、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后是否享有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
    答: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后仍依法享有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收益分配权。 
 

    14、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人员如何享有其收益分配权?
    答: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人员其收益分配权的享有实行折价作股、量化到人、按股分配。

    15、如何确保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不因为身份变化影响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稳妥推行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使农民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东,确保进入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不因为身份变化影响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健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农村居民整户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城镇落户人员利益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