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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户籍管理规定(主项变更)
来源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7-14
一、变更姓名(未满十八周岁)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1.规范填写《西双版纳州变更姓名审批表》;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父母结婚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书面申请(写明变更原因,父母签字)。
注:已满十八周岁不予办理变更姓名、二次变更姓名不予办理。
二、变更出生日期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书面申请(写明变更原因,父母签字);
2.规范填写《西双版纳州出生日期更正审批表》;
3.原始户籍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编码表等);
4.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出生依据(能够证明本人真实的出生日期);
5.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三、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未满十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
(1)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原因)并由父母双方签字;
(2)户口本及父母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依据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它证明与父母有关的证明。
2.已满十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
(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
(2)规范填写《西双版纳州公民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
(3)公民本人及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出生医学证明或其它证明与父母有关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