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户口迁移政策

来源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9-28

    一、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开放我州建制镇落户限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1)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其他直系亲属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13平方米。
    (2)同一产权房屋,以分租或合租形式同时出租多个家庭或个人的,不能办理租赁房屋落户。
    (3)租赁人在租房合同到期,搬离租赁地时,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不得将户口滞留在租赁房屋内。
    (4)在租赁房屋内落户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产权人与租赁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2.放宽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实际居住地申报户口,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13平方米。
    3.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
    (1)在云南省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需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要将其纳入流动人口登记、管理,本人可根据需要,办理居住证。
    (2)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已实际就业,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就业登记证或报到证,单位接收证明将户口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单位无集体户的,经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核实确认出具调查材料后,将户口迁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离开所在单位,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或实际工作地,不得将户口滞留在原单位集体户内。
    (3)大中专院校(技校)生毕业后,未落实工作,返回原籍实际居住生活的,凭本人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就业登记证、毕业证等材料申请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
    (4)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和相关聘用、协议等材料可将户口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其父(母)亲现户口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4.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
    (1)随军家属落户。凭落户申请书、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军队干部任职命令、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原件、师(旅)以上批准机关证明、军官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随军家属户籍地《失业证》及离、退职批文、后勤或营房管理部门的住房证明申报落户。
    (2)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请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昆明市主城区除外)落户。
    (3)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可凭现役军人同意落户申请书、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申报户口,迁往昆明市主城区的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标准。
    5.回国定居
    (1)华侨回国定居,凭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意并办妥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办理。
    (2)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凭拟定居地公安机关批准的注有回乡定居签证的港、澳、台同胞回乡证办理。
    (3)台胞从国外回大陆定居,凭统战部、公安部批准,加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章,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定居证明办理。
    (4)从香港来大陆定居,凭加盖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章并且是国内签发的定居证明办理。
    (5)临时来大陆在国内申请定居的,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办理。
    第二十八条  出国出境归来人员落户。凭本人护照、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房产证或住房凭证、社区民警调查意见办理。
    未经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未能出具落户证明的,由本人到出国前所在单位上级派出机关出具证明或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办理。
    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归国留学人员,需要跨市(县)安置工作的,凭教育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证明办理落户;不属于国家统一分配的,凭护照或接收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落户。
    6.恢复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户口
    凭释放证明、原户口登记地户口注销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意见办理。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并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向注销户口的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7.工作调动、招聘、录用落户
    (1)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调动、人才引进人员落户。凭落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省(市)组织部门的调干通知或人事部门的调动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办理。
    (2)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招干)落户。凭落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省人事部门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通知或市人事部门的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批复、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办理。
    (3)劳动部门职工工作调动落户。凭落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职工转移通知、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工作单位接收证明办理。
    (4)省、市老干部局批准离、退休老干部落户。凭落户人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省、市老干部局异地安置批文、关系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凭证、单位证明办理。
    8.复退转等军人落户
    (1)转业干部安置落户。凭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开具的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州(市)军转办的行政介绍信、落户证明、单位接收证明、转业军人证明书、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
    (2)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在城镇安排就业落户。凭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士兵退出现役证或转业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接收单位证明、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
    (3)复员干部落户。凭复员干部安置介绍信、复员干部落户介绍信、退伍证、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
    (4)军队自主择业干部投靠父母、配偶落户。凭省军转办批准的自谋职业批复、军转办或市劳动人事局的证明、转业军人证明书、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
    (5)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落户。凭自谋职业批复、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退伍证、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关系证明(投靠父母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军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
    (6)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凭本省、市、县(区、市)各级民政部门安置落户证明、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离休证或退休证、关系证明(投靠子女落户的提供直系关系证明,子女居民户口簿,投靠配偶落户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7)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落户。凭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原户籍派出所出具的直系关系证明或单位、村(居)委会直系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或市军转办的行政介绍信、省(市)安置办的家属随迁证明、房产证或住房凭证到落户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二、审批程序和时限
    1.申请。办理落户事项应由本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落户事由和有关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2.受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落户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户政窗口或者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
    3.告知。符合条件,但证明材料不齐全的,民警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4.时限。凡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办理事项,各级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下列时限及时办理: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所长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县(市、区)公安局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县(市、区)公安局审核,州(市)公安局审批的户口,材料齐全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农村及交通不便地区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限办结的,应向申请人一次性说明情况,明确办结时限,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办理落户时,户籍民警应完整准确的登记落户人及所有户内人员的主、副项信息,特别是采集指纹和人像照片。户口办结后,户籍民警应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落户人核对签字捺印,并告知办理居民身份证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