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西双版纳州十二届五次会议第3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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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

 

刘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扫码使用共享电子交通工具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州未成年人扫码使用共享电子交通工具的现状

共享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因使用便捷、环保的特点,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也成了很多人出行选择的必要交通工具之一。在选择使用共享自行车、电动车的群体中,未成年人骑行共享自行车、电动车引发的安全隐患和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很多共享自行车、电动车服务平台也有相应的限制,但实际情况是:因共享自行车、电动车无身份、年龄审核功能,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车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电动车的情况屡见不鲜。实践中未成年使用人可灵活的骑行于各类道路中,交警受执法条件的限制,在具体执法时,查处的未成年交通违法率不高,普法及震慑效果不明显。

二、对所提建议的工作措施

(一)针对交警部门、教育部门加强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引导,提高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问题。下一步公安交警部门将联合教育等部门,由交警部门安排经验丰富的民警定期到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并邀请部分家长、老师、学生参与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安全和法律意识。同时,进一步突出家长教育子女、老师教导学生的教育本质。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文明交通氛围,着力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文明意识,规范道路通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针对交警部门将共享电动车纳入重点车辆监管平台,做好登记备案,尤其需要在中、小学校园周边加强监管问题。目前,由于共享电动车未落户登记,信息未录入公安交通信息平台,也未在公安交管部门备案登记,难以纳入公安交通系统监管,但在中小学附近上下学期间会有警力执勤加强监管,遇到中小学生骑行共享自行车、电动车会制止并批评教育。

(三)针对教育部门通过微信、互联网、家委会等平台、组织提醒督促家长切实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子女安全出行教育和依法骑行行为,避免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下)租赁共享电动车上路骑行问题。下一步公安交管部门将会同教育部门加大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法治教育宣传力度,结合学生认知特点,采取生动多样的形式,落实好安全教育进课堂,提升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同时加大与政法部门的协同联动,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的作用,落实好“法律进校园”,培养未成年学生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督督促学校通过家长会、微信群、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做好学生安全家校协同配合工作,督促学生家长严格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子女安全出行教育和依法骑行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家长做好校外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避免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电动车出行。

感谢刘伟委员对全州公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对我们的工作继续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