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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4-02
各州、市公安局:
《云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已经2023年12月29日厅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基准实行动态管理。各地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报省公安厅。
云南省公安厅
2024年1月1日
云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原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保护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云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为保证《基准》的准确执行,特制定本适用原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基准》的规定。
《基准》没有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处罚种类、幅度和裁量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要求,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阶次,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三)同一性原则。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对案件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一致,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应当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批评教育,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行政相对人自觉尊法守法,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手段、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造成的影响及其他依法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依法对具体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与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接近的,应当先行查证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防止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放纵犯罪行为。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具有多个裁量情节的,一般采取同向情节相叠加、逆向情节相抵减的方式,也可以将对整个案件影响较大的情节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违法行为人同时实施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应当分别裁量,在具体裁量时互不作为从重情节。
第六条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具有从重情节,同时又具有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应当适用减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适用:
(一)法定处罚种类只有一种,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该法定处罚种类的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二)规定拘留并处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单独或者同时减轻拘留和罚款,或者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单处拘留;
(三)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
第七条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并处”的,违法行为在同一裁量阶次同时具有两个以上裁量情节情形,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应当适用并处。
第八条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警告或者罚款”的,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应当适用警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应当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拘留或者罚款”的,行为人系初次违反,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等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又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一般应当适用罚款处罚。
第九条 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第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案例分析或者定期整理、编发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法民警的培训、指导,确保依法、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执法检查、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行政复议、投诉举报处理等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本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执法办案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发现不当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或者不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所称“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以上;“同类”或者“再次、多次违反”的,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指某一具体违法行为。其他关于单位、违禁物品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执行。
第十三条 本《基准》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基准》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部分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
目 录
第一章治安管理
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1—79条)
第二节违反枪、爆等危险品管理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行为(80—86条)
(二)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87—96条)
(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为(97—101条)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为(102—124条)
(五)违反《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行为( 125—129条)
(六)违反《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行为(130—131条)
第三节违反娱乐场所、安全保卫等管理行为
(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行为(132—137条)
(二)违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行为(138条)
(三)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139—141条)
(四)违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行为(142—145条)
(五)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行为(146条)
(六)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为(147—155条)
第四节违反其他治安管理行为
(一)违反《居民身份证法》行为(156—157条)
(二)违反《居住证暂行条例》行为(158—162条)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行为(163—166条)
(四)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行为(167条)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行为(168—170条)
(六)违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行为(171—172条)
第二章反恐怖主义行政管理(173—197条)
第三章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行为(198—213条)
(二)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214—219条)
(三)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行为(220—223条)
第四章禁毒行政管理
(一)违反《云南省禁毒条例》行为(224—225条)
(二)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为(226—240条)
(三)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行为(241—242条)
(四)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行为(243条)
第五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244—257条)
(二)违反《机动车登记规定》行为(258条)
第六章移民和出境入境管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行为(259—260条)
(二)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行为(261—265条)
(三)违反《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行为(266—267条)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行为(268—291条)
第一章 治安管理
第一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
1、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以暴力、威胁、自残等方法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经执法人员劝阻拒不离开的;
(三)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的;
(五)持械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的;
(六)一年内因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2、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二)在非停靠站点强行下车,或者拉扯驾驶员、乘务员,对公共交通工具运行安全影响较大的;
(三)造成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五)积极参与聚众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
(六)一年内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破坏选举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干扰他人选举的;
(二)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或者破坏其他选举设备等行为干扰选举秩序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选票及选民证的或者虚报选举票数的;
(四)积极参与聚众破坏选举秩序的;
(五)多次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或者采用破坏防护设施等手段强行进入活动场内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活动中断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四)不听制止,多次实施,或经现场安保人员、工作人员劝阻后,仍实施该行为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四)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在大型文化、体育等活动中展示侮辱国家、民族尊严的标语、条幅、画像、服装等物品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五)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六)造成活动中断或者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四)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五)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8、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冲突的;
(三)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四)在同一场(次)大型活动中连续多次投掷杂物的;
(五)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9、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现场安保人员或者工作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引发运动员、观众及场内其他人员之间冲突的;
(四)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
(五)在同一场(次)大型活动中多次实施扰乱行为的;
(六)严重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10、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影响范围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1、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纠集多人或者多次参加寻衅滋事的;
(二)持械寻衅滋事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公共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追逐、拦截多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以暴力相威胁等情形的;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其他交通工具,或者持械追逐、拦截他人的;
(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七)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八)利用信息网络教唆、煽动实施扰乱公共秩序违法活动的;
(九)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的;
(十)针对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尚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十二)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2、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危害后果较轻,并及时改正的;
(二)违法活动涉及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3、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对事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计民生的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进行干扰的;
(三)多次或者长时间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
(四)违法所得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造成被侵入系统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数据丢失等较大危害的;
(二)侵入国家机关、涉密单位、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单位或者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5、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主要软件或者硬件功能不能恢复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6、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对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情形之一,但多次对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7、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影响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五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受感染的;
(二)违法所得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严重”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之一的情形,但多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18、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携带危险物质数量较少或者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危险物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数量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物质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百分之十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19、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主动交出的;
(二)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0、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盗窃、损毁设施、设备的价值较小,且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1、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裁量基准】(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在火车到来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没有发生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裁量基准】(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不足以对行车安全和旅客人身安全造成影响的;
(二)未造成机车车辆损坏、旅客人身伤害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2、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或者危害铁路桥梁、涵洞安全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3、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4、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在人畜活动较多的区域或者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附近安装、使用电网的;
(二)多次擅自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多次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三)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四)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5、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个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
(三)经劝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裁量基准】(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或者损毁、移动多个设施、标志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6、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二)一次盗窃、损毁多个设施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7、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存在安全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二)发现安全隐患后,主动停止活动、积极组织疏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8、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未使用暴力方法,且对他人身心健康影响较小的,但将相关表演视频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除外;
(二)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29、强迫劳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后果轻微的;
(二)强迫他人劳动系以劳务抵偿合法债务,且劳动强度较低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30、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身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裁量基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一人次),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恶劣手段,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较重危害后果,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因民间纠纷引起,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存在一定过错,且后果轻微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裁量基准】(非法侵入住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因债务纠纷、邻里纠纷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自行退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裁量基准】(非法搜查身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及时停止,且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二)未使用暴力或者未以暴力相威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31、威胁人身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三)多次实施,或者针对多人实施的;
(四)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五)威胁未成年人、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孕妇等弱势群体人身安全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2、侮辱;诽谤;诬告陷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经劝阻仍不停止的;
(四)利用信息网络公然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五)多次实施,或者针对多人实施的;
(六)侮辱或者诽谤未成年人、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
(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3、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三)造成人身伤害的;
(四)多次实施,或者针对多人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4、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向多人发送的;
(三)经被侵害人制止仍不停止的;
(四)向未成年人发送淫秽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5、侵犯隐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给他人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他人隐私的;
(三)多次侵犯他人隐私或者侵犯多人隐私的;
(四)被侵害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五)在旅馆、酒店、公厕等场所采用隐蔽性设备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36、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被侵害方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2.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3.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在校学生初次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悔过态度较好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4.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行为人主动赔偿合理费用,伤害后果较轻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1.因民间纠纷引发,使用工具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2.因民间纠纷引发,伤害后果已达轻微伤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殴打、伤害他人的;
4.两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两人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本条第二款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7、猥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
(二)猥亵多人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8、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
(一)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三)在学校周边故意裸露身体,影响恶劣的;
(四)经制止拒不改正的;
(五)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9、强迫交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强迫交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强迫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四)事后主动返还财物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40、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轻微”:
1.因生活所迫,初次盗窃食物等生活必需品的,且所盗价值在一百元以下的;
2.初次盗窃,价值不足五十元,且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获得谅解,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盗窃财物价值未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
2.盗窃未遂,且以价值在三千元以下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再次实施盗窃的;
3.盗窃救灾、抢险、防汛、救济、医疗等特定财物的;
4.在医疗场所盗窃病人及其亲友财物的;
5.以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6.在车站、码头、街面等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的;
7.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盗窃的;
8.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1、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诈骗财物价值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诈骗财物价值虽未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实施诈骗或者诈骗多人的;
2.结伙、流窜诈骗的;
3.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诈骗的;
4.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局行骗的;
5.使用假币等手段诈骗的;
6.采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手机短信、电话等方式对不特定对象实施诈骗的;
7.诈骗未成年人、在校生、残疾人、重病患者及近亲属、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8.以开展慈善活动名义实施诈骗的;
9.在医疗场所实施诈骗的;
10.诈骗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11.一年曾内因诈骗受过处罚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2、哄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哄抢防灾、救灾、救济、军用等特定财物的;
(二)在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等现场趁机哄抢,不听劝阻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
(四)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3、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抢夺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抢夺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损坏的;
(四)多次抢夺,或者抢夺多人财物的;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实施抢夺的;
(六)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七)抢夺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八)一年内曾因抢夺受过处罚的;
(九)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4、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敲诈勒索数额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三)多次敲诈勒索,或者敲诈勒索多人的;
(四)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五)在道路上采取故意碰撞、刮擦交通工具等方式进行敲诈勒索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5、故意损毁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故意损毁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
(三)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
(四)多次损毁财物,或者损毁多人财物的;
(五)故意损毁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财物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46、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劝阻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纠集、煽动他人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7、阻碍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阻碍执行职务的;
(四)以驾驶机动车冲闯检查卡点等危险方法阻碍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8、冲闯警戒带、警戒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失,或者执法活动无法进行等危害后果的;
(三)组织、煽动他人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9、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社会影响较小,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二)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50、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获利较少的;
(二)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及时纠正或者弥补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51、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有价票证、凭证的票面数额、数量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二)倒卖车票、船票票面数额或者非法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52、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数量较少,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买卖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获利较少的;
(二)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船舶,尚未出售或者未投入使用的;
(三)因船舶户牌丢失,伪造、变造或者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53、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
(二)经责令离开而拒不驶离的;
(三)组织他人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
(四)多次擅自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4、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但获利较少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55、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裁量基准】
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经营时间较短且规模较小的;
(二)主动停止经营且获利较少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违反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6、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人不报告的;
(二)明知住宿旅客是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三)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四)曾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7、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房屋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三)一年内因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处理,又实施该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8、违法承接典当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较多的;
(二)违法承接典当物品价值较大的;
(三)多次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承接典当物品;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9、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涉及赃物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大,不报告的;
(二)发现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不报告的;
(三)阻挠他人报告或者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0、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二)多次收购的;
(三)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1、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价值达到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影响公安机关办案或者造成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
(三)造成收购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损毁、无法追回的;
(四)物品属于公共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等物资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2、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违法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二)多次收购的;
(三)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3、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拒不听从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三)两次以上损坏或者损坏两处以上文物、名胜古迹的;
(四)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64、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一)不听管理人员或者执法人员制止的;
(二)造成文物、名胜古迹较重损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65、偷开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偷开特种车辆、军车的;
(二)偷开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机动车损坏、人员受伤的;
(四)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或者曾因实施上述行为被处罚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6、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偷开警用、军用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二)无证驾驶载有乘客、危险品的机动船舶或者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五百吨位以上的;
(三)酒后无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人员受伤的;
(五)多次实施,或者曾因实施上述行为被处罚的;
(六)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7、破坏、污损坟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破坏、污损程度较严重的;
(二)破坏、污损英雄烈士坟墓或者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三)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四)多次破坏、污损坟墓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8、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毁坏程度较重的;
(二)引发民族矛盾、宗教矛盾或者群体性事件的;
(三)多次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69、违法停放尸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交通拥堵、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的;
(二)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0、卖淫;嫖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2.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
1.明知是未成年人向其卖淫的,或者明知对方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嫖娼的;
2.以卖淫为主要生活来源,专门从事卖淫的;
3.参与有组织性、团伙性卖淫活动的;
4.卖淫、嫖娼时不知自己患有性病,经查患有性病的(性病指:梅毒淋病、艾滋病等);
5.多次卖淫、嫖娼,或者一次向2人以上实施卖淫、嫖娼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7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容留、介绍一人次卖淫,且尚未发生性行为的;
(二)容留、介绍一人次以手淫等方式卖淫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2、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制作、复制、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运输、出租淫秽物品的“情节较轻”数量基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3、为赌博提供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首次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不满五百元的;
2.首次为赌博提供条件,参赌人数不满五人次的;
3.设置赌博机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不足二台(位)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二次,或参赌人数累计五人次以上不满十人次的;
3.设置赌博机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二台(位)以上不足五台(位)的;
4.一年内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2.为赌博提供条件三次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十人次以上的;
3.设置赌博机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五台(位)以上不足十台(位)的;
4.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5.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6.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在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置赌博机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赌博机的;
7.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8.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9.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的;
10.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提供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做庄、兑换筹码等条件,或者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或者放贷赌资的;
11.为云南国(边)境外周边地区赌场提供经营管理服务、赌博资金结算、赌博专用通讯工具、网络通讯传输通道接入等条件,尚不构成犯罪的;
12.因赌博、开设赌场受过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缓刑期间,或者一年内曾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13.其他为赌博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4、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赌博,是指行为人用财物或其他有价值的物件作注以一定方式争输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等属于“赌资”。个人参与聚众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赌资数额或人均赌资数额一百元以上的,或者个人参与其他赌博活动,赌资数额或人均赌资数额二百元以上的,属于“赌资较大”。个人赌资数额无法确定的,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个人赌资数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为是赌博,不予处罚:
1.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的;
2.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的;
3.老年人之间在老人活动中心或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的。
(二)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首次参与聚众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一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元的;
2.首次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二百元以上不满二千元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参与聚众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一千元以上不满二千元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二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的;
3.一年内因赌博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又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参与聚众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二千元以上的;
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三千元以上的;
3.一年内因参与赌博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一年内多次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或者投注赌资累计三千元以上的;
5.赴云南国(边)境外赌场赌博,赌资结算地在云南的;
6.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7.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5、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十株、大麻不满五百株的;
(二)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二十平方米、大麻不满二百平方米,尚未出苗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6、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不满五克、罂粟幼苗不满五百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大麻幼苗不满五千株、大麻种子不满五千克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7、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五千克的;
(二)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78、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十克的;
(二)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一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79、提供毒品;吸毒;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裁量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向他人提供毒品后及时收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首次以吸食方式吸毒(一种毒品),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
(三)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尚未吸食、注射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的。
第二节 违反枪、爆等危险品管理行为
80、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数量较小的;
3.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及时全部追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二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数量较大的;
3.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吊销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81、违规运输枪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违反其中一项情形,经检查后立即改正的;
3.违规运输枪支数量较少的。
处罚基准: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二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违反二项以上情形的;
3.违规运输枪支数量较大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8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及时收回枪支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二次以上实施非法出租、出借行为的;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3.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3、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小,并且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3.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并且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二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数量较大的;
3.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4、不上缴报废枪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被检查发现后及时上缴的;
3.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二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被检查发现后仍拒不上缴的;
3.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5、丢失枪支不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法,且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枪支被及时找回,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2.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后,八小时以内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二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在八小时内报告的;
3.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枪支未被及时找回,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86、制造、销售仿真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法的;
2.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较少的;
3.被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二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2.制造、销售仿真枪数量较大的;
3.制造、销售的仿真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87、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竞合。对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购买、运输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条。对个人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许可购买、运输炸药三百克以下的;
2.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雷管十枚以下的;
3.未经许可购买、运输索类爆炸物品十米以下的;
4.未经许可购买、运输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少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许可购买、运输炸药三百克以上六百克以下的;
2.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雷管十枚以上二十枚以下的;
3.未经许可购买、运输索类爆炸物品十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
4.未经许可购买、运输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许可购买、运输炸药六百克以上的;
2.未经许可购买、运输雷管二十枚以的;
3.未经许可购买、运输索类爆炸物品二十米以上的;
4.未经许可购买、运输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
88、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及时消除非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及时消除非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及时消除非法行为,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两年内再次违反前二项规定之一的。
处罚基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89、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登记标识;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未按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涉及民用爆炸物品数量在五箱(袋、桶)以下,未编码打号雷管数量在十枚以下的;
2.超出许可购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出许可购买炸药三百克以下的;
(2)超出许可购买雷管十枚以下的;
(3)超出许可购买索类爆炸物品十米以下的;
(4)超出许可购买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少的。
3.交易额在五千元以下的;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帐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次的;
5.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一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涉及民用爆炸物品数量在五箱(袋、桶)以上二十箱(袋、桶)以下,未编码打号雷管数量在十枚以上一百枚以下的。
2.超出许可购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出许可购买炸药三百克以上六百克以下的;
(2)超出许可购买雷管十枚以上二十枚以下的;
(3)超出许可购买索类爆炸物品十米以上二十米以下的;
(4)超出许可购买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数量较多的。
3.交易额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帐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次以上三次以下的;
5.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一次以上三次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涉及民用爆炸物品数量在二十箱(袋、桶)以上,未编码打号雷管数量在一百枚以上的;
2.超出许可购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出许可购买炸药六百克以上的;
(2)超出许可购买雷管二十枚以上的;
(3)超出许可购买索类爆炸物品二十米以上的;
(4)超出许可购买其他种类民用爆炸物品造成后果的。
3.交易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4.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帐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三次以上的;
5.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0、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超出规定时间三日以下,并能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超出规定时间三日以上五日以下,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个月。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超出规定时间五日以上,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个月。
91、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告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二项的,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多次违反本规定的任意行为之一,且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92、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二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个月.
(三)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二)、(三)、(四)项行为,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个月;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本规定第(一)项行为,且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或者违反本规定行为,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后又违反本规定的。
处罚基准: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93、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且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二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一项行为,但已造成二人轻伤以下伤害或财产损失在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个月。
(三)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但已造成三人以上轻伤或二人重伤,或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个月。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且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后又违反本规定的。
处罚基准: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94、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不报;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及时消除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任意二项以上行为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但未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八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二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虽属初次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但已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本规定行为之一,导致发生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或者丢失、被盗、被抢和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的民用爆炸物品被用于实施爆炸犯罪的。
处罚基准: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于除爆破作业单位以外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公安机关应向核发许可证的机关建议吊销其许可证。在尚未吊销前,由公安机关责令从业单位停止一切涉爆活动。
95、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竞合。对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携带、邮寄危险物质(民用爆炸物品)",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规定,携带炸药一百克以下、雷管五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五米以下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炸药五百克以下、雷管十五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十五米以下,且及时消除非法携带、邮寄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携带、邮寄的民用爆炸物品,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违反本规定,携带炸药一百克以下、雷管五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五米以下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炸药五百克以下、雷管十五枚以下或者导火索、导爆索十五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携带、邮寄的民用爆炸物品,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两年内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携带炸药一百克以上或者雷管五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五米以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炸药五百克以上、雷管十五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十五米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携带、邮寄的民用爆炸物品,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6、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
【法律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
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的;
3.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4.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造成其他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较大伤亡事故的;
2.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3.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造成严重后果的;
4.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7、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竞合。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条。对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中包含有B级以上产品的,或者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产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或者非法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98、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后,二十四小时内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后,超过二十四小时未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99、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上述(二)、(四)、(八)项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有上述(一)、(三)、(五)、(六)、(七)项行为之一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同时有上述二项以上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00、非法邮寄、携带危险物质(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竞合。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邮寄、携带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情节较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处罚基准:没收非法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01、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第一款中,属于Ⅲ级(含)以下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款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第一款中,属于Ⅱ级(含)以上大型焰火燃放等级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二款中,不听劝阻,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102、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注: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罚:
1.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通过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通过行业标准且造成丢失被盗等案(事)件,尚未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造成的。
处罚基准: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罚:
1.拒不改正,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拒不改正,造成人员受伤或十万元以下财产损失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改正,造成人员死亡或十万元以上财产损失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03、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4、危险物质被盗、丢失不报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5、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6、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一年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7、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材料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一年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8、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9、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尚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二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处罚基准: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11、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12、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处罚基准: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13、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处罚基准: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14、单位非法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15、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6、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7、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8、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竞合。对未取得或者利用骗取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剧毒化学品)"。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相应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四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条。对个人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反规定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下的;
3.因标识设置不明显等原因运输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化学品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经指出立即纠正的;
4.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少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再次违反规定的;
2.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3.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基本安全技术条件的;
4.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数量较大或者造成一定危险后果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9、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0、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1、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流散、泄露未采取有效警示和安全措施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4、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单位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单位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
处罚基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25、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获取许可证件但未使用的。
处罚基准: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获取许可证件并已实施购买行为,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数量在五十克以下的。
处罚基准: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获取许可证件并已实施购买行为,涉及的剧毒化学品数量在五十克以上的。
处罚基准: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6、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
【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涉及剧毒化学品数量在五十公斤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涉及剧毒化学品数量在五十公斤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27、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运输车辆系中型以下车辆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运输车辆系大型车辆的。
处罚基准: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28、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按规定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系中型以下车辆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按规定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系大型车辆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9、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法律依据】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条规定之一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再次违反本条规定之一的。
处罚基准: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30、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
【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三项要求中任意一项,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三项要求中任何一项或未悬挂警示标志,造成事故,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三项要求中任何一项或未悬挂警示标志,造成事故,并造成环境污染或1人以上伤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31、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配备押运人员,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
【法律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未造成环境污染和人员伤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的,但放射性物品未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造成5平方公里以下环境污染,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未按规定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未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造成5平方公里以上环境污染,或者人员伤亡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 违反娱乐场所、安全保卫等管理行为
132、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的(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提供营利性陪侍;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首次实施或首次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提供条件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一年内因实施第十四条所列行为受到二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2.因实施第十四条所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33、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首次实施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娱乐场所的有关硬件设施和保安人员配备不符合《条例》规定,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娱乐场所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继续营业的;
2.因未按规定开启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未按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删改监控录像资料,导致娱乐场所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后,无法调取有关监控录像资料的;
3.娱乐场所多次在营业期间中断使用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4.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有多人携带《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违禁物品进入营业场所的;
5.娱乐场所被公安机关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以警告后,一年内又实施同种性质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134、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非法回购娱乐奖品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设置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其赌博机位在五个以下的;
2.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其价值累计不超过五千元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设置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其赌博机位在五个以上十个以下的;
2.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其价值累计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设置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其赌博机位超过十个的;
2.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其价值累计超过一万元的;
3.一年内因违反规定第二次被处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135、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对消费者有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强买强卖等情形,未引发有关行政、刑事案件或者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对消费者有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强买强卖等情形的,引发有关行政、刑事案件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36、娱乐场所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未引发有关行政、刑事案件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报告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
137、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经处罚不改正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娱乐场所因违反本条例规定,二年内被处以三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六个月;二年内被二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二年内被处以三次警告或者罚款又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至四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二年内被责令停业整顿又违反规定被责令停业整顿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五个月至六个月,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二年内被二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
处罚基准: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38、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首次未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娱乐场所经警告后不予改正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39、未制止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造成严重后果;
2.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七万元以上至十万元以下罚款。
140、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不报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造成严重后果;
2.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41、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印制、出售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造成严重后果;
2.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二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
【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其中一项的,或者擅自扩大活动举办规模在10%以内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其中二项的,或者擅自扩大活动举办规模在10%至30%之间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承办者擅自完全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活动举办规模在30%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3、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
【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活动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以下的,或者承办者配合取缔,活动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活动人数在二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或者承办者虽配合取缔,但活动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活动人数在五千人以上的,或者承办者不配合取缔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44、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二起治安案件;
2.发生五人以下受轻微伤的公共安全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二起以上治安案件;
2.发生五人以上十人以下受轻微伤或三人以下受轻伤或一人受重伤的公共安全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刑事案件;
2.发生十人以上受轻微伤或三人以上受轻伤或二人以上受重伤的公共安全事故;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45、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告
【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发生五人以下受轻微伤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发生五人以上十人以下受轻微伤或三人以下受轻伤或一人受重伤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发生十人以上受轻微伤或三人以上受轻伤或二人以上受重伤的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46、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法律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单位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关于人力防范、实体防范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存在治安隐患,尚未造成严重威胁安全或者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单位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罚:
(1)违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罚:
(1)违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违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违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47、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服务公司因工作疏忽,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后及时向公安机关依法申请变更、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服务公司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保安服务公司主观上出于故意瞒报、不报,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服务公司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保安服务公司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实施二次以上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8、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因工作疏忽,未按时限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或撤销备案,事后向公安机关依法备案或撤销备案,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未按时限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或撤销备案,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主观上出于故意隐瞒不报,未按时限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或撤销备案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未按时限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或撤销备案,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9、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首次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开展时间不满一个月,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首次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首次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开展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首次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首次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开展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
3.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二次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0、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因工作疏忽,招用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五人以下),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五人以上)的;
3.保安从业单位明知有关人员不符合条例规定担任保安员的条件,仍然招用其担任保安员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招用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保安从业单位发生二次以上招用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1、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服务公司因工作疏忽,未按规定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事后主动及时进行合法性核查并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服务公司未按规定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保安服务公司明知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不合法,虽未为其提供保安服务,但也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服务公司未按规定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保安服务公司发生二次以上未按规定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2、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服务公司因工作疏忽,未按照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保安服务公司主观上出于故意,未按照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保安服务公司发生二次以上未按照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3、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因工作疏忽,未按照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未按照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保安从业单位主观上出于故意,未按照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未按照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保安从业单位发生二次以上未按照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4、泄露保密信息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因工作疏忽,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事后及时进行补救,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保安从业单位主观上出于故意,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从业单位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保安从业单位发生二次以上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责令限期改正,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5、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
【法律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培训,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培训,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培训,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保安培训单位发生二次以上未按照规定开展培训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违反其他治安管理行为
156、冒用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2.曾因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被处罚的;
3.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进行违法活动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7、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2.曾因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被处罚的;
3.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违法活动的;
4.明知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出售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予以收缴。
158、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2.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进行违法活动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59、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收回居住证,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2.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进行违法活动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收回居住证,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0、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收回居住证,可以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2.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进行违法活动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收回居住证,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1、冒用他人居住证;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
2.曾因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被处罚的;
3.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进行违法活动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
2.曾因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被处罚的;
3.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进行违法活动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3、装载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物品(民用航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
(四)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
【裁量基准】
(一)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二)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一年内再次实施,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2.装载的物品非易燃易爆等影响航空器安全,危害不大,且数量二件以上不足五件的;
3.有关机关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经指出后拒不积极配合有关机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一年内多次实施的或者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实施的;
2.装载的物品为易燃易爆等影响航空器安全或者物品数量在五件以上的;
3.导致航班清舱、二次安检或者延误的;
4.拒不整改或者拒不配合调查、隐瞒事实等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64、违法交运、捎带他人货物(民用航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
(三)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
【裁量基准】
(一)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不以获利为目的,且行李物品是非禁止交运或者捎带的物品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二)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获利为目的,首次违反且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下的;
2.行李物品为禁止交运或者捎带的对航空器危害不大的物品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获利为目的,违法所得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
2.被公安机关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的;
3.行李物品为易燃易爆等对航空器危害较大,禁止交运或者捎带的物品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获利为目的,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
2.一年内多次实施,或者一年内受到公安机关二次以上处罚的;
3.明知行李物品为易燃易爆等对航空器危害较大或者禁止交运或者捎带的其他物品而交运或者捎带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5、托运人(航空物流单位)伪报品名托运;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第三十条第二款 货物托运人不得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
【裁量基准】
(一)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伪报品名托运,托运的货物为非国家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二)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一年内两次伪报品名托运非国家管制物品、危险物品的,或者伪报品名托运国家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数量较少、危害不大,并及时改正的;
2.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违禁物品、危险物品,数量较少、危害不大,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一年内多次伪报品名托运非国家管制物品、危险物品的,或者一年内曾因伪报品名托运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行为,情节较轻的;
2.一年内曾因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违禁物品、危险物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该行为,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伪报品名托运国家管制物品、危险物品,数量较大,尚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
2.一年内因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因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受到公安机关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曾因伪报品名托运或者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违禁物品、危险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
4.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影响等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66、携带、交运禁运物品(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由民航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裁量基准】
(一)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携带、交运少量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无故意隐匿等行为,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
(二)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携带、交运少量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拒不改正的;
2.携带、交运少量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有故意隐匿等行为或者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携带、交运少量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2.携带、交运较大数量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或者一年内曾因该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携带、交运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2.一年内曾因该行为多次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过刑事责任,又实施该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67、放任卖淫、嫖娼活动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未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68、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未申请、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按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尚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二)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按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影响,经指出后及时改正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按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影响的,或者经指出后不及时改正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按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者经指出后拒不改正;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69、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反许可内容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尚未造成后果或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二)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造成较小后果或影响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造成较大后果或影响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70、破坏集会、游行、示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越过人民警察依法设置的临时警戒线,不听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并不及时改正的;
2.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形式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秩序,尚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处罚基准:可以处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越过人民警察依法设置的临时警戒线,经公安机关现场指挥,拒不改正的;
2.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形式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以下拘留。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设置路障或组织人员妨碍游行、示威队伍通行的;向集会、游行、示威团体抛掷石块等物扰乱现场秩序的;
2.不听从公安机关现场指挥,冲击警戒线的;
3.组织或参与殴打集会、游行、示威人员,造成人员受伤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71、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公安行政处罚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7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公安行政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章 反恐怖主义行政管理
173、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首次在非公共场所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网络信息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形式向他人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首次在非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或收藏、悬挂、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非公共场所向他人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者实施二次以上的;
2.在公共场所向他人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3.在非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或收藏、悬挂、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或者实施二次以上的;
4.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或悬挂、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74、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首次在非公共场所鼓动他人(2人以下)参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非公共场所鼓动他人(2人以下)参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或者实施二次以上的。
2.在公共场所鼓动他人或在非公共场所鼓动他人(3人以上)参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75、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设计、制作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有关物品,出版、印刷、复制、编译、编撰、编辑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等,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以赠送、销售、邮寄、发行,或者在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其它网络应用服务、手机、手机应用软件、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登载、张贴、发送、播放、演示等方式将有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及相关网址送与他人或者让他人阅读、收听、观看,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3.明知是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而携带、留存等达到以下数量的:
(1)图书、刊物不足10册,或者电子图书、刊物2册(含)以下的;
(2)报纸不足50份(张),或者电子报纸不足10份(张)的;
(3)文稿、图片不足50篇(张),或者电子文稿、图片不足10篇(张),或者电子文档不足25万字符的;
(4)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不足10个,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2个(含)以下,或者电子音频视资料不足10分钟的(同一手机和储存介质储存几个内容相同的音视频资料的时间、个数累积计算);
(5)服饰、标志不足10件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设计、制作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有关物品,出版、印刷、复制、编译、编撰、编辑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等,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2.以赠送、销售、邮寄、发行,或者在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其它网络应用服务、手机、手机应用软件、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登载、张贴、发送、播放、演示等方式将有关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及相关网址送与他人或者让他人阅读、收听、观看,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3.编写、出版、印刷、复制、裁剪、拼接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印刷品、音视频资料、电子出版物、图片、报纸、传单、标语、标识等物品,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4.通过发行、散发、邮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公开发帖、转载、推送等,使他人接触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5.明知是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而携带、留存等达到以下数量的:
(1)图书、刊物10册以上20册(不含)以下,或者电子图书、刊物3册以上5册(不含)以下的;
(2)报纸50份(张)以上100(不含)份(张)以下,或者电子报纸10份(张)以上20(不含)份(张)以下的;
(3)文稿、图片50篇(张)以上100(不含)篇(张)以下,或者电子文稿、图片10篇(张)以上20(不含)篇(张)以下,或者电子文档25万字符以上50万字符(不含)以下的;
(4)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10个以上20个(不含)以下,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3个以上5个(不含)以下,或者电子音频视资料10分钟以上20分钟(不含)以下的;
(5)服饰、标志10件以上20件(不含)以下的。
6.明知是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多次持有,或者持有多类物品的,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76、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强制他人(1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识持续时间较短,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且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识二次以上的;
2.强制2人及以上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识,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3.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拒不配合案件调查及现场调查,情节较轻的;
5.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77、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四项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且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二次以上的;
2.为2人以上提供帮助,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3.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拒不配合、对抗调查,情节较轻的;
5.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78、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务或者劳动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为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且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煽动、蛊惑、胁迫等因素,或者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或者轻信谣言,错误理解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发生违法行为,但没有抗拒管理、挑衅示威等行为,且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暴力或持械方式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尚不构成犯罪的;
2.造成人员受伤、较大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
3.挑头煽动、胁迫他人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
4.二次以上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或者因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又再次实施的;
5.阻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79、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受过处罚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
3.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0、拒绝提供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曾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律法规受过处罚的;
2.拒不配合调查的;
3.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十三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1、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立即执行冻结决定,超过规定时限不满2日,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立即执行冻结决定,超过规定时限2日以上的;
2.不配合冻结资金或其他资产,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初次违反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其后配合开展工作,追回损失且消除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二次及以上要求冻结,仍拒不冻结或者未及时冻结,导致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资产被转移或者被用于实施恐怖活动等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二次及以上违反规定或曾因违反规定受过处罚的;
3.阻碍执行冻结决定的;
4.责任人态度恶劣或躲避、推诿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82、未按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限于公安机关要求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不配合公安机关合法要求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初次违反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其后配合开展工作,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二次及以上要求配合,仍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合法要求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2.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合法要求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二次及以上违反规定或曾因违反规定受过处罚的;
4.责任人态度恶劣或躲避、推诿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83、未按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限于公安机关要求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2.初次违反规定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其后配合开展工作,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二次及以上要求配合,仍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合法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2.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合法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二次及以上违反规定或曾因违反规定受过处罚的;
4.责任人态度恶劣或躲避、推诿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84、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以及其他部门管辖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规定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二次及以上违反规定或曾因违反规定受过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85、未按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致使涉恐人员通过网络宣传、联络,以及进行资金往来的,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不积极配合调查或不主动供述违法行为的;
3.二次及以上违反规定或曾因违反规定受过处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86、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被公安机关首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仍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实名制登记人数在3人(含)以下,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能充分认识危害后果并主动认罚,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被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仍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被公安机关查获,拒不配合调查的;
2.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被公安机关首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仍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实名制登记人数在3人以上7人(含)以下的;
3.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被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为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
4.二次违反规定或曾因违反规定受过一次处罚,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被公安机关首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仍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实名制登记人数在7人以上的;
2.三次及以上违反该规定或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二次及以上处罚,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
3.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被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仍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致使涉恐重点人员、涉恐在逃人员入住,或者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87、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刀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中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被查获后,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和改正的;
2.初次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被查获后,发现其有电子追踪标识,但未安装接收设备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2.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其追踪标识存在维护不到位、弄虚作假等情形,未发挥实际作用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导致该危险物品用于违法犯罪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8、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中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和改正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导致民用爆炸物品用于违法犯罪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89、违反危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限于违反公安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公安机关职权的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和改正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导致危险物品用于违法犯罪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90、未落实重点目标反恐防范应对措施
①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预案、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和改正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致使发生暴力恐怖案事件时不能有效处置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2.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②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未配备防范处置设备、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和改正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致使发生暴力恐怖案事件时不能有效处置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2.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③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检查发现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和改正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致使发生暴力恐怖案事件时不能有效处置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2.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④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四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检查发现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和改正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致使发生暴力恐怖案事件时不能有效处置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2.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⑤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五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检查发现营运单位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和改正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致使发生暴力恐怖案事件时不能有效处置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尚未构成犯罪的;
2.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⑥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六项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检查发现,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不全或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少于90日,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且能够积极配合和改正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或者拒不配合调查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公安机关处罚,仍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致使发生涉恐案事件时,因无图像采集信息,导致事故调查或案事件调查取证困难的;
2.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91、未按规定安全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违禁品和管制物品予以扣留,并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3.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4.其他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对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2.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未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可疑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3.曾因违反该规定受过罚款以上处罚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92、违反反恐约束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反约束措施,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公安机关警告后拒不改正,再次违反约束措施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二次及以上违反约束措施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93、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九十条第一款,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九十条第二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编造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等不真实涉恐信息,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明知是虚假的恐怖事件信息而故意传播的,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引发社会恐慌心理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
2.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94、违规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九十条第一款,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九十条第二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故意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或者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能够及时删除所发布的恐怖信息,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故意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造成社会恐慌心理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3.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95、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九十条第一款,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九十条第二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 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批准,擅自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能够及时删除所发布的恐怖信息,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对现场处置行动造成负面影响,或者对处置工作人员、人质人身安全产生威胁等情形,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引发社会恐慌心理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3.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96、拒不配合反恐工作(限于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以及不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公安机关依法提出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措施后,采取逃避、推诿等形式拒不配合反恐怖工作,未造成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需要,要求相关个人和单位提供查询服务和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
2.二次及以上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或者因拒不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以上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配合反恐怖主义工作,影响反恐怖斗争实效,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拒不配合反恐怖主义工作,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97、阻碍反恐工作(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从重处罚的同时适用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采取吵闹、谩骂等非暴力行为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在相关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置障碍程序、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2.以聚众、恐吓、威胁等非暴力手段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造成社会影响或者危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
2.二次及以上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或者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受过公安机关处罚的;
3.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
198、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尚未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3.未履行《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拒不改正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或者一年内曾因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过除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
2.未履行《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两项以上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3.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造成网络安全危害扩大的;
4.未按照规定留存网络日志,造成调查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取证难的;
5.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
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99、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未履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改正,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或者一年内曾因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过除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
2.未履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两项以上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造成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3.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0、设置恶意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恶意程序通常是指带有攻击意图所编写的一段程序,包括陷门、逻辑炸弹、特洛伊木马、蠕虫、病毒等)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设置恶意程序,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设置恶意程序,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改正导致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2.一年内曾因设置恶意程序受过罚款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1、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 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改正导致严重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
2.一年内曾因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受过罚款处罚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网络运营者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改正,未导致严重后果的;
2.为五十个以下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
3.为一百个以下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为五十个以上不足一百个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
2.为一百个以上不足两百个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
3.其他造成较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一年内曾因不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被罚款处罚的;
2.为一百个以上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接入服务的;
3.为两百个以上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
4.未履行身份信息核验义务导致所提供服务用于刑事犯罪的;
5.导致公安机关查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取证、查处难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03、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二年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的;
3.导致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
4.作出虚假检测、风险评估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有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改正导致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或者一年内因曾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受过罚款处罚的;
2.导致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04、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导致发生网络安全案(事)件的;
3.违规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导致发生网络安全案(事)件的;
4.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5、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第二款、第三款“情节严重”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是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的第二款、第三款“情节严重”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06、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情节严重”、“后果严重”规定标准一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是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情节严重”、“后果严重”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07、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十条等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类行为具有主管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下的;
2.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五百条以下的;
3.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第一目、第二目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到五千条以下的;
4.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目至第三目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对用户依法提出的对其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更正要求,拒不执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2.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3.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第一目、第二目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4.因未采取措施确保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致使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目至第三目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对用户依法提出的对其公民个人信息删除、更正要求,拒不执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08、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达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情节严重”规定标准一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是达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情节严重”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09、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情节严重”规定标准一半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是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情节严重”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三)单位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项规定处罚。
210、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且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或积极配合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未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是达到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1)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2)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3)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或通报有关部门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11、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尚未导致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对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含有恶意程序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履行“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其中两项义务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对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含有恶意程序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履行“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其中多项义务的。
处罚基准: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12、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且尚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改正,尚未导致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2.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时,网络运营者拒不按要求提供,造成严重后果的;
3.要求网络运营者履行配合网络安全检查遭到网络运营者的拒绝,尚不构成犯罪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时,网络运营者拒不按要求提供,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2.要求网络运营者履行配合网络安全检查遭到网络运营者的拒绝,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但尚不构成犯罪的;
3.致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无法调取证据或证据灭失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13、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项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接到公安机关要求停止传输、消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等处置措施时,故意推诿、拖延,未及时有效开展处置的;
3.有侮辱、欺骗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或锁闭场所、机房,隐匿、销毁相关物品、数据信息等行为的;
4.在国家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和开展重大违法犯罪侦查工作时,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或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5.拒不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14、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按照以下基准处罚:
1.一次查获1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2.一次查获2人以上5人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一次查获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一次查获10人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多次查获,或者连续两次查获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的,建议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15、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按照以下基准处罚:
1.第一次查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第二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第三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多次查获,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的,建议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16、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按照以下基准处罚:
1.一次查获1人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
2.一次查获2人以上5人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一次查获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4.一次查获10人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多次查获,或者连续两次查获10人以上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的,建议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17、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按照以下基准处罚:
1.第一次查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
2.第二次查获,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第三次查获,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多次查获,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的,建议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18、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按照以下基准处罚:
1.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多次违反规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的,建议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19、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法律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按照以下基准处罚:
1.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曾因违反该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一年内因违反该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
2.擅自对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及其运行的数据进行删除、增加、修改的;
3.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建议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20、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传播违法信息,达到刑法二百四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标准的一半以上的;
2.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达到刑法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的一半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221、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较为恶劣影响或者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3.多次违反的;
4.一年内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公安行政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给予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222、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违法转借、转让用户帐号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危害后果的情形。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3.多次违反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处罚基准: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6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223、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情节轻微或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改正的;
2.因不履行备案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未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以及变更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处罚基准: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机整顿。
第四章 禁毒行政管理
224、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
【法律依据】
《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其场所内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
《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六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单位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报告)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发现二人以下吸毒违法行为未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发现三人以上五人以下吸毒违法行为未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发现非法持有、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未报告的;
2.发现五人以上吸毒违法行为未报告的;
3.一年内曾因实施该行为受过罚款处罚后又实施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后再次发生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
【裁量基准】(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发现二人以下吸毒违法行为未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警告,并处一万元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发现三人以上五人以下吸毒违法行为未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发现非法持有、贩卖毒品等犯罪行为未报告的;
2.发现五人以上吸毒违法行为未报告的;
3.一年内曾因实施该行为受过罚款处罚后又实施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25、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关许可文件的易制毒化学品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
【法律依据】
《云南省禁毒条例》第六十五条 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关许可文件的易制毒化学品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关许可文件的易制毒化学品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多次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关许可文件的易制毒化学品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造成危害后果的;
2.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
处罚基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26、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使用以伪造的申请材料骗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按照第三十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许可、备案初次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能够说明合法用途,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2.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一千五百克以下的;
3.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五百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4.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五百克以下的;
5.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六千五百克以下的;
6.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下的;
7.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七十千克以下的;
8.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9.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六千五百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五千克以下的;
10.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违法行为,或者在上述数额、或者累计在上述数额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用于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一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2.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3.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五百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4.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六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5.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6.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七十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7.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三十五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8.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六千五百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五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的;
9.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有以上违法行为,达到上述数额、或者累计达到上述数额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用于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设备、工具,处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227、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多次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申请。
228、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能够说明合法用途的;
2.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一千五百克以下的;
3.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五百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4.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五百克以下的;
5.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六千五百克的;
6.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下的;
7.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七十千克以下的;
8.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9.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六千五百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五千克以下的;
10.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违法行为,或者在上述数额、或者累计在上述数额以下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能说明合法用途,尚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2.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一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3.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4.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五百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5.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六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6.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7.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七十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8.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三十五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9.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六千五百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五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的;
10.使用他人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违法行为,或者达到上述数额、或者累计在上述数额以下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29、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货主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对具有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公安机关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能够说明合法用途的;
2.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一千五百克以下的;
3.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五百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4.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五百克以下的;
5.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六千五百克以下的;
6.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下的;
7.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七十千克以下的;
8.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9.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六千五百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五千克以下的;
10.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违法行为,或者在上述数额、或者累计在上述数额以下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能说明合法用途,尚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2.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1-苯基-2-丙酮一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3.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4.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五百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5.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六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6.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7.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醋酸酐、三氯甲烷七十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8.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三十五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9.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邻氯苯基环戊酮六千五百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五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的;
10.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购买、运输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230、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尚未造成后果或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进行检查,初次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已造成一定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进行检查,两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31、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一)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他人尚未使用,或者他人已经使用,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造成一定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32、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能够说明合法用途的;
2.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1-苯基-2-丙酮一千五百克以下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五百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4.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五百克的;
5.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六千克以下的;
6.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下的;
7.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下的;
8.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下的;
9.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邻氯苯基环戊酮六千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五千克以下的;
10.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违法行为,或者在上述数额、或者累计在上述数额以下,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不能说明合法用途的;
2.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1-苯基-2-丙酮一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一千五百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三十五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4.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三千五百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5.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六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6.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7.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醋酸酐、三氯甲烷一百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8.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9.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邻氯苯基环戊酮六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五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的;
10.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违法行为,或者达到上述数额、或者累计达到上述数额,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仍实施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
处罚基准:没收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仍实施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的。
处罚基准:没收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33、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销售、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销售、购买单位初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一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销售、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二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销售、购买单位多次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销售情况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逾期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后,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34、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罚:
1.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未流入非法渠道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逾期不改正,再次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未及时报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35、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一次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两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多次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36、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两次以上不如实或者不按时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和库存情况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反规定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处罚后,逾期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237、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多次违反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可以建议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238、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承运人违反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运输人员初次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但已办理相应合法有效的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处罚,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运输人员多次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被公安机关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运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可以建议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239、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能够说明合法用途的。
处罚基准:没收携带的易制毒化学品,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不能够说明合法用途的。
处罚基准:没收携带的易制毒化学品,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40、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首次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尚未影响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罚:
1.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影响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或者受过警告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行为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监督检查,造成监督检查工作无法开展的,或者受过罚款处罚后再次实施该行为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41、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1-苯基-2-丙酮七百克以下的;
3.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七百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二十千克以下的;
4.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二千克以下的;
5.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三千五百克以下的;
6.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7.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8.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七十千克以下的;
9.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四千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三千五百克以下的;
10.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违法行为,或者在上述数额,或者累计在上述数额以下,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较大数量易制毒化学品的;
2.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1-苯基-2-丙酮七百克以上二千克以下的;
3.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七百克以上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二十千克以上四十千克以下的;
4.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二千克以上四千克以下的;
5.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三千五百克以上七千克以下的;
6.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三十五千克以上七十千克以下的;
7.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三十五千克以上七十千克以下的;
8.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七十千克以上二百千克以下的;
9.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四千克以上不满八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三千五百克以上不满七千克的;
10.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违法行为,或者达到上述数额,或者累计达到上述数额,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被公安机关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2.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3.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四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4.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四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5.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七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6.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7.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七十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8.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9.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八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的。
10.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违法行为,或者达到上述数额,或者累计达到上述数额,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242、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法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1-苯基-2-丙酮七百克以下的;
3.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七百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二十千克以下的;
4.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二千克以下的;
5.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三千五百克以下的;
6.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7.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三十五千克以下的;
8.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七十千克以下的;
9.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四千克以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三千五百克以下的;
10.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违法行为,或者在上述数额,或者累计在上述数额以下,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多次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1-苯基-2-丙酮七百克以上二千克以下的;
3.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七百克以上二千克以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二十千克以上六十千克以下的;
4.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二千克以上四千克以下的;
5.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三千五百克以上七千克以下的;
6.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三十五千克以上七十千克以下的;
7.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三十五千克以上七十千克以下的;
8.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七十千克以上二百千克以下的;
9.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四千克以上不满八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三千五百克以上不满七千克的;
10.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违法行为,或者达到上述数额,或者累计达到上述数额,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被公安机关处罚后,两年内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1-苯基-2-丙酮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的;
3.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二千克以上不足五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四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千克的;
4.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四千克以上不足十千克的;
5.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七千克以上不足二十千克的;
6.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七十千克以上不足一百五十千克的;
7.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醋酸酐、三氯甲烷七十千克以上不足二百千克的;
8.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二百千克以上不足四百千克的;
9.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邻氯苯基环戊酮八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1-苯基-2-溴-1-丙酮或3-氧-2-苯基丁腈七千克以上不满十五千克的;
10.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处罚基准:有上述违法行为,或者达到上述数额。或者累计达到上述数额,无违法所得的,对销售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追缴违法所得。
24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法律依据】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较大数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处罚基准: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大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
2.曾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过刑事或行政处罚,再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罚款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十万元罚款;建议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第五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4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
2.饮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20mg/100ml≦酒精含量<40mg/100ml的。
处罚基准: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按下列处罚基准分别处罚:
1.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40mg/100ml≦酒精含量<60mg/100ml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2.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60mg/100ml≦酒精含量<80mg/100ml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尚未接受处罚,又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处罚基准: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上述第(一)、(二)项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一档基准处罚: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2.有逃避检查、阻碍执法行为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4.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245、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mg/100ml≦酒精含量<40mg/100ml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40mg/100ml≦酒精含量<60mg/100ml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60mg/100ml≦酒精含量<80mg/100ml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四)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上述第(一)、(二)项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一档基准处罚: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2.有逃避检查、阻碍执法行为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3.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246、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7、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使用其他摩托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使用其他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使用其他营运机动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48、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仅对拘留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细化,罚款处罚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执行)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持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
2.持汽车类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重(中)型货运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的;
3.首次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未满18周岁或者已年满60周岁、是全日制在校学生、是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唯一扶养人、身体有重大疾病或者明显残疾的;
(2)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
(3)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或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
(4)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5)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基准:可以不并处拘留。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按下列情形分别并处拘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驾驶摩托车有从重情节,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三次以上的;
(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再次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
(3)因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仍驾驶机动车、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或者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拖拉机被处罚过的;
(4)持摩托车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重、中型货运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
(2)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重(中)型货运机动车的。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基准:可以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二)项的基础上分别提高一档基准处罚: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2.有逃避检查、阻碍执法行为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的。
249、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仅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细化,罚款处罚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执行)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造成道路交通安全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发生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责任的;
2.指使、强迫驾驶人逃避检查、阻碍执法或者在现场有阻碍执法行为的;
3.明知驾驶人有饮酒、吸毒等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50、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仅对拘留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细化,罚款处罚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执行)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发生人员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逃逸后,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赔付义务的。
处罚基准:不并处拘留。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按下列情形分别并处拘留:
1.发生人员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逃逸,不主动投案或者拒不履行赔付义务的,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2.发生人员轻伤以上交通事故后逃逸,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发生人员轻伤以上交通事故后逃逸,且存在故意毁灭证据、对抗调查、不履行赔偿义务等情形的,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51、机动车行驶超速50%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仅对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细化,罚款处罚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执行)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驾驶机动车在限速100公里每小时以下(不含100)路段行驶超速50%以上,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虽造成交通事故,但事故后果和责任较轻的。
处罚基准:不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驾驶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每小时以下(不含60)路段行驶超速100%以上,造成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尚不构成犯罪的;
2.驾驶机动车在限速60公里每小时以上(含60)100公里每小时以下(不含100)路段行驶超速50%以上,造成交通事故,致三人以上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或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尚不构成犯罪的;
3.驾驶机动车在限速100公里每小时以上(含100)路段超行驶速行驶50%以上的。
处罚基准: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52、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仅对拘留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细化,罚款处罚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执行)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损或人员轻微伤,且如实陈述的。
处罚基准:可以不并处拘留。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轻伤以上或死亡,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并处七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营运车、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并处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53、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仅对拘留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细化,罚款处罚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执行)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造成后果的。
处罚基准:可以不并处拘留。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交通秩序混乱,或者其他影响较大的。
处罚基准:并处七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交通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并处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54、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仅对拘留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细化,罚款处罚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执行)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影响道路通行或者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主动恢复原状、消除影响的。
处罚基准:不并处拘留。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交通堵塞,或者引发交通事故的。
处罚基准:并处七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者恶劣影响,或者造成人员受伤的。
处罚基准:并处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55、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仅对拘留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细化,罚款处罚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执行)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财产损失三千元以下且积极赔偿的。
处罚基准:不并处拘留。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财产损失三千元以下且拒不赔偿的。
处罚基准: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造成交通严重阻塞,影响恶劣的,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千元以上,尚不够成犯罪的。
处罚基准: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56、驾驶拼装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驾驶大型、中型、重型以外的拼装机动车的。
处罚基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一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驾驶大型、中型、重型拼装机动车的。
处罚基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一千元以上(不含)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57、驾驶报废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驾驶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处罚基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一千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驾驶因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达到报废标准的非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基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情节严重违法行为情形
驾驶因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达到报废标准的营运机动车的。
处罚基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58、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首次查获,责任人及时恢复原状或者在十五日内恢复原状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二)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罚:
1.摩托车加装伞具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2.机动车上加装灯具、包围等与超载、超员行为无关联性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货车加大货箱(厢)尺寸、更换大直径轮胎、加装钢板弹簧片,客车加装、拆御座位等与超载、超员行为有关联性的,或者机动车改装排气管导致噪音增大、改变发动机技术参数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经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或者经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实施该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移民和出境入境管理
259、骗取护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采取提供伪假证明、虚构情况、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和户籍资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护照,在护照签发之前被发现或者未使用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并使用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且因持用弄虚作假骗取的护照被遣送回国、或者二年内再次弄虚作假骗取护照,或者在国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60、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通行证或者出售出入境通行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通行证的受理和审批签发程序、签发时限、宣布作废、收缴、式样制定和监制,以及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参照普通护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裁量基准】(护照)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提供伪造、变造或者出售护照一份(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提供伪造、变造或者出售护照二份(次)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因提供伪造、变造或者出售护照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护照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裁量基准】(出入境通行证)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提供伪造、变造或者出售出入境通行证一份(次)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出入境通行证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提供伪造、变造或者出售出入境通行证二份(次)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因提供伪造、变造或者出售出入境通行证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出入境通行证及其印制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261、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基准: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以上,或者经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62、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又实施该行为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63、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办理暂住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办理暂住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办理暂住登记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的或者经处罚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
处罚基准: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64、台湾居民非法居留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一百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关于对逾期非法居留的台湾居民执行罚款处罚设置最高限额的通知》(公境〔2005〕l671号),对逾期非法居留的台湾居民,公安机关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每逾期一日处一百元罚款时,罚款数额总计设置上限至四千元。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超过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限非法居留九十日以内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超过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限非法居留九十日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警告,对超出九十日(不含)期限部分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上限至四千元。
265、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6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处罚基准: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因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被处罚后又实施相同违法行为,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66、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的,处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一份(次)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伪造、涂改、转让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二份(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因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旅行证件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67、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入出境通行证,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以行贿等手段尚未能实际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一份(次)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非法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二份(次)及以上,或者二次以上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往来港澳旅行证件的。
处罚基准:处三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
268、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非法出境入境,并配合调查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非法出境入境,不配合调查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再次非法出境入境的;
2.采取持用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等方式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非法出境入境的;
3.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非法出境入境的;
4.在不准出境入境或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的期限内非法出境入境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69、协助非法出境、入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按下列情形处罚:
1.初次协助一人(次)非法出境入境,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初次协助一人(次)非法出境入境,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二人(次)的;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三人(次)以上,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
3.口岸经营等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
4.因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协助他人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单位具有除下列第3项行为外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70、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该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的;
2.中国公民在不准出境、不予签发出境证件期限内骗取出境证件的;
3.外国人在不准入境、不予签发签证期限内骗取入境证件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骗取出境入境证件三份(次)以上的;
2.为掩盖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而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3.勾结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
4.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弄虚作假骗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71、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一件(次)的。
处罚基准:罚款从五千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罚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从一万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罚一万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从五千元起,每增加一件(次)加罚一千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因违反规定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单位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或者其他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一万元。
272、拒不接受查验出境入境证件;拒不交验居留证件;未按规定办理出生登记;未按规定办理死亡申报;未按规定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违反外国人住宿登记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
2.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下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初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或者留宿人未办理登记超出规定时限三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采取侮辱、逃跑等方式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2.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超过规定时限四日以上或者拒不交验居留证件三次以上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一百二十日以下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再次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三日以上十日以下,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二次以上五次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因拒不交验居留证件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超过规定时限一百二十日以上的,或者因未办理出生登记、死亡申报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或者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五次以上,或者未办理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变更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因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6.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外国人、留宿人未办理住宿登记超过规定时限十日以上,或者未办理住宿登记五次以上的,或者因外国人在旅馆以外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被处罚后一年以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73、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旅馆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一人(次)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二)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旅馆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二人(次)以上五人(次)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五人(次)以上的;
2.因未按照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74、擅自进入限制区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裁量基准】
(一)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离开,但仍在该区域滞留的;
2.再次擅自进入限制区域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销毁其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或者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收缴其所用工具的;
2.因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275、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
(二)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过规定时限五日以上的;
2.再次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
处罚基准: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阻碍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强制迁离决定的;
2.因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有关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76、非法居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二)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罚款从非法居留第十一日起计算);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每非法居留一日五百元,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或者五日拘留。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超过签证、停留居留证件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
2.超过临时入境手续规定的期限停留、超过免签期限停留且未办理停留居留证件、超出限定的停留居留区域活动等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3.再次非法居留二十日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罚款或者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77、未尽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
(二)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十日以上六十日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六十日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因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被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处罚款一千元。
278、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一人(次)的;
2.初次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一人(次)的;
3.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二人(次)的;
2.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二人(次)的;
3.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的;
4.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一份(次)的;
5.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人(次)以上,或者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三十日以上的;
2.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三人(次)以上,或者通过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
3.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三份(次)的;
4.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二份(次)及以上的;
5.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容留、藏匿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或者因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为非法居留且具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79、非法就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按下列幅度处罚:
1.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下,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外国人非法就业三十日以上九十日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情节严重(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外国人非法就业九十日以上一年以下的;
2.非法就业所得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外国人非法就业一年以上的;
2.非法就业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3.因非法就业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80、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
2.在口岸限定区域内未按照边防检查机关指定路线通行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批准在检查现场、候检区域拍照、摄像,不听劝阻或者拒不删除已拍摄内容的;
2.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经劝告后仍滞留的;
3.协助他人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的;
4.不按规定候检或者经劝告后仍滞留口岸限定区域,影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5.阻碍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侮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人员的;
6.再次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7.以其他方式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秩序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交通运输工具延误等后果的;
2.阻碍出入境边防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侮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人员,情节严重的;
3.强行冲闯口岸限定区域、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后冲击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执勤场所,或者故意毁损口岸限定区域内设施的;
4.以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领口岸限定区域通行证件的;
5.因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81、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情形
尚未离开船舶所在港区,主动返回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
(二)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初次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且登陆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两次及以上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登陆时间二十四小时以上的;
2.因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82、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持用过期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持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或者再次持用过期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登轮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2.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后从事违法活动的;
3.因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83、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入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擅自出境入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擅自出境入境后不主动报告、不配合调查处理,或者再次擅自出境、入境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造成口岸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2.强行出境入境的;
3.载有不准出境入境人员擅自出境入境的;
4.载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物品擅自出境入境的;
5.因擅自出境、入境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84、交通运输工具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后主动配合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后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或者再次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造成口岸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后果的;
2.因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85、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交通运输工具未在规定时限内或者未按规定形式申报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罚:
1.申报单班次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数量不超过十人的,处一万元罚款;
2.申报单班次交通运输工具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数量十人以上的,处每申报员工或者旅客信息不准确一人一千元罚款,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3.申报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不准确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申报信息不准确的货物或者物品为枪支弹药、国家秘密文件、违禁物品的;
2.未申报的;
3.因未按规定申报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86、交通运输工具拒绝协助边防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的;
2.造成交通运输工具延误的;
3.再次拒绝协助边防检查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干扰执法办案或者严重扰乱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秩序的;
2.因拒绝协助边防检查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87、交通运输工具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三人(次)以下,或者违反规定装卸货物或物品两件(次)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造成出境入境人员滞留的;
2.造成交通运输工具延误的;
3.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三人(次)以上六人(次)以下,或者装卸货物或者物品两件(次)以上四件(次)以下的;
4.再次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规定擅自上下人员六人(次)以上,或者装卸货物或者物品四件(次)以上的;
2.违反规定擅自上下具有不准出境入境情形人员的;
3.违反规定装卸违禁物品、国家秘密文件的;
4.因违反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88、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载运持用伪造、变造、过期、未生效、破损不能识别身份或者无法使用的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或者载运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
处罚基准:每载运一人,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载运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出境入境的。
处罚基准:每载运一人,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明知是前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准出境入境人员仍予载运的。
处罚基准:每载运一人,处一万元罚款。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89、(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持用过期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2.冒用其他船舶的搭靠证件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3.再次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后从事违法活动的;
2.因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90、(外国船舶、航空器)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主动报告并配合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的。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未按规定路线、航线行驶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91、(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裁量基准】
(一)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主动报告并配合处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不主动报告、不配合处理。
处罚基准: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相同违法行为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