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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切实规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确保严格依法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意见》对统一法律适用,规范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形成公、检、法机关依法打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合力的重要意义。要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使广大民警全面熟识《意见》的全部内容,既要熟识实体性规定,又要熟识程序性规定,正确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区分罪轻与罪重的具体情形。要通过学习培训,切实增强广大民警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提高严格依法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能力水平,做到不纵不枉,充分发挥《意见》对有效惩治醉驾犯罪的积极作用。
二、严格执行办案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意见》的规定要求,全面客观收集犯罪证据,注意及时准确收集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具有从重处罚情形、拒绝和阻碍执法检查等证据,同时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依法从宽处罚情节的相关证据。要加强重点取证环节的监督,对呼气测试酒精含量数据和抽血检验酒精含量数据等关键证据要及时予以固定并留存,防止发生醉驾行为降格处罚问题。要严明执法办案纪律,严格查处执法办案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现对酒驾、醉驾行为不查处、不立案、不处罚、将醉驾行为降格为酒驾行为处理、违反规定撤销案件、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未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徇私舞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与检法机关协调沟通。各地要结合《意见》的贯彻实施,主动商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析研究办理醉驾犯罪案件的情况和问题,在办理相关案件中,严格限定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防止过多适用缓刑和免刑。要推动建立案件快诉快判机制,缩短起诉和审判时间,防止形成案件积压,重大敏感案件可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提高办案效率。要加强案件信息收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审判情况,并将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司法建议函及时归档;对决定不定罪、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以及适用缓刑的案件,根据事实、证据,对依照刑法和《意见》有关规定应当定罪和判处实刑的,应主动向检、法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建议。要定期总结分析办案工作情况,掌握立案、撤案和案件退补情况,加强办案督促指导。
四、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紧紧抓住《意见》贯彻实施的有利时机,充分认识酒驾、醉驾行为的反复性和顽固性,注意运用法律武器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酒驾的严管高压态势。要认真分析酒驾、醉驾行为的新规律、新特点,提高路面勤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在保持城市道路查处力度不减的同时,严格查处农村地区酒驾、醉驾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行为。要加强宣传教育,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使“醉驾入刑”深入人心。要继续坚持综合治理,建立和落实酒驾、醉驾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督促餐饮企业落实酒驾、醉驾劝诫提示措施,严格落实涉及党政机关、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酒驾、醉驾行为的抄告制度。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4年2月8日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切实规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确保严格依法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意见》对统一法律适用,规范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形成公、检、法机关依法打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合力的重要意义。要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使广大民警全面熟识《意见》的全部内容,既要熟识实体性规定,又要熟识程序性规定,正确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区分罪轻与罪重的具体情形。要通过学习培训,切实增强广大民警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提高严格依法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能力水平,做到不纵不枉,充分发挥《意见》对有效惩治醉驾犯罪的积极作用。
二、严格执行办案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意见》的规定要求,全面客观收集犯罪证据,注意及时准确收集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具有从重处罚情形、拒绝和阻碍执法检查等证据,同时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依法从宽处罚情节的相关证据。要加强重点取证环节的监督,对呼气测试酒精含量数据和抽血检验酒精含量数据等关键证据要及时予以固定并留存,防止发生醉驾行为降格处罚问题。要严明执法办案纪律,严格查处执法办案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发现对酒驾、醉驾行为不查处、不立案、不处罚、将醉驾行为降格为酒驾行为处理、违反规定撤销案件、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未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徇私舞弊、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与检法机关协调沟通。各地要结合《意见》的贯彻实施,主动商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分析研究办理醉驾犯罪案件的情况和问题,在办理相关案件中,严格限定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防止过多适用缓刑和免刑。要推动建立案件快诉快判机制,缩短起诉和审判时间,防止形成案件积压,重大敏感案件可建议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提高办案效率。要加强案件信息收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起诉和审判情况,并将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或者司法建议函及时归档;对决定不定罪、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以及适用缓刑的案件,根据事实、证据,对依照刑法和《意见》有关规定应当定罪和判处实刑的,应主动向检、法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建议。要定期总结分析办案工作情况,掌握立案、撤案和案件退补情况,加强办案督促指导。
四、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紧紧抓住《意见》贯彻实施的有利时机,充分认识酒驾、醉驾行为的反复性和顽固性,注意运用法律武器大力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酒驾的严管高压态势。要认真分析酒驾、醉驾行为的新规律、新特点,提高路面勤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在保持城市道路查处力度不减的同时,严格查处农村地区酒驾、醉驾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行为。要加强宣传教育,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和交通安全常识,使“醉驾入刑”深入人心。要继续坚持综合治理,建立和落实酒驾、醉驾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督促餐饮企业落实酒驾、醉驾劝诫提示措施,严格落实涉及党政机关、军队和武警部队人员酒驾、醉驾行为的抄告制度。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