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使用西双版纳州出生日期更正及补录人口落户审批表的通知

来源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08-02-18

云南省公安厅针对全省近年来,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不断出现违反相关户籍政策和规定,随意更改出生日期,民族等情况,更为严重的是个别民警违法为外籍人员和外地人员办理落户手续和居民身份证,造成了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下发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户口审批和户籍信息录入仅限的通知》(云公治[2010]277号),对户口审批和户籍信息录入仅限作了明确的规定,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好省公安厅的通知要求,州公安局制定了统一的表格,进一步规范现户口审批和户籍信息录入仅限,现就启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格样式及启用时间
    启用表格共两张即:《西双版纳州公民申请出生日期更正审批表》、《西双版纳州公民申请补录人员落户审批表》,表格样式见附件,由各县(市)统一印制,于2011年3月1日正式启用。
    二、表格的填写及证明材料
    (一)《西双版纳州公民申请出生日期更正审批表》申请人需填写一试3份,同时,由申请人向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未满18周岁的由其监护人申请),出示《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证明材料及附复印件。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核查并签署意见,报州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同意后,由户籍地派出所予以办理更正手续。审批表由派出所、县(市)公安局、州公安局各留存1份。
    (二)《西双版纳州公民申请补录人员落户审批表》,对补录3周岁以下出生婴儿的落户,由派出所所长审批,申请人需填写表格1份;补录16周岁以下人员,报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审核、审批同意后,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补录手续,申请人需填写表格一试2份;超过16周岁的人员,由县(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核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州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补录手续,申请人需填写表格一试3份。户口补录必须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的老户口本、一代居民身份证、常表等相关痕迹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经社区(驻村)民警走访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签署意见后,按照规定审批的年龄段要求,上报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州公安局治安支队审批,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补录手续。超过16周岁的人员审批表由派出所、县(市)公安局、州公安局各留存1份。
    对于补录出生婴儿因各种原因未落户的,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母亲所在单位或者居(村)委会出生情况证明、父母《结婚证》和《户口簿》,如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内的,需提供未在另一方落户的户籍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对非婚生子女的落户,如不能完整提供上述相关出身证明材料的,需提供有DNA鉴定权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书。
    三、工作要求
    各级公安机关在户口的审批和户籍信息补录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公传发[2008]180号)、《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严格户口审批和户籍信息录入仅限的通知》(云公治[2010]27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把关,严格杜绝将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齐全、表格填写不规范的审批材料上报主管部门;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要从严把关,认真履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材料不齐全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尽量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避免申请人的多次往返,最大限度减少对公安机关产生不满情绪。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严格杜绝违规办理补录户口、恢复户口、更改公民的出生日期、民族等主项信息。在工作中发现违反规定办理的,要全州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将实行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