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服务)事项信息表(外国人签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7-29

 受理条件:1.对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和投资者以及出于人道和其他合理事由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可以签发居留证件。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收费标准:居留证件(有效期不满一年):400.00元/证、次;有效期一年(含一年)至三年以内:800.00元/证、次;有效期三年(含三年)至五年(含五年)1000.00元/证、次。 
   详情请看附件。

   审批(服务)事项信息表(外国人签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