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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公安机关户籍政策解读
来源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6-10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 徐云
一、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条件是什么?
政策解读:根据民法通则,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在现实工作、生活当中,姓名是一个人的社会标识,已广泛运用和传播,一般而言,变动太多既影响社会管理,也妨碍自身生活,因此不宜频繁变动。对于确有必要变更改又确无不当的,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郑重进行。具体来说,公民申请变更、更正姓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变更、更正姓名。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申请变更、更正姓名需提交的材料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凭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二、为什么一些公民会遇到银行查询不到其身份信息的问题?
政策解读:公安部于2010年5月专门就此类问题作了权威、统一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授权公安机关依法为我国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公民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只要所持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发放的真实、有效证件,且证件记载的相片等内容与公民本人相符,社会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办理相关业务。目前,银行机构使用的“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是公安机关提供给银行机构在办理特定银行业务时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在联网核查系统无法正确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时,银行机构应积极采取其它方法进行验证,若银行机构无法举证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身份证,不得以公民身份信息在联网核查系统中无法核查为理由拒绝办理业务。
三、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
政策解读:自1985年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以来,居民身份证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在便利公民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社会动态化、信息化的加快发展,居民身份证管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长期外出工作、学习、生活的群众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或丢失、被盗补领回户籍所在地办理不方便,丢失居民身份证挂失缺乏渠道,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存在被冒用的安全隐患。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群众新期待,切实解决居民身份证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充分发挥制度优势,着力改革运行机制,依托公安机关建成的全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
(1)实行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异地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改革现行居民身份证办理机制,对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委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
(2)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全国公安机关户籍派出所、办证大厅受理公民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或者办证大厅申报挂失。
(3)设立丢失招领窗口。在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办证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负责接收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4)异地受理需要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本人居住证、驾驶证、社保卡、学生证等带照片的有效证件之一。
(5)经费管理。根据公安部规定,公民异地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向受理地公安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相关规定,对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公安机关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要免费为群众提供服务,绝不允许私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给群众增加额外负担。
四、办理居民身份证需多长时间可领取到
政策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行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为保障和改善民生,2016年1月1日起,云南省政府将为本省群众做10件惠民实事,其中,“简化居民身份证办理程序,确保办理时限由现在法律规定最长60天(边远地区可延长30天),缩短到30天;开辟特殊绿色通道,确保15天内完成居民身份证紧急业务办理”是省政府就居民身份证工作推出的一项便民举措。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