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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5-03
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2012第12号令)第四条第一、四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五、七、八项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下列公布的车辆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且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公告下列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下列公布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及管理人应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及《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内对车辆予以强制注销,同时暂停受理下列公布的机动车所有人及管理人的机动车业务和驾驶证业务。
此公告
西双版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