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渐突出,形式多种多样,手段不断翻新。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五种方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实施诈骗;(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诈骗;(3)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与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与其签订合同实施诈骗;(4)接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
2004年6月7日,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勐龙镇的宋某某以受其姐夫和肖某的委托卖胶树林地为由,收取景洪农场四分场刘某的买地定金20000元。2004年8月24日双方签订一份橡胶幼林销售合同,宋某某在合同甲方签字栏写下肖某和其姐夫的名字。8月25日,刘某又汇了35000元到宋某某指定的账户上。到2008年5月,刘某准备到自己买的胶地割胶时才知道肖某和宋某某的姐夫从未委托宋某某帮卖橡胶地,也未收过宋某某的一分钱,而此时宋某某已不知去向。
吴某某于2005年4月19日与房主杨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房主将位于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沙湾国际商业步行街一间面积为114.4平米的铺面出租给吴某某使用,期限为3年。2007年7月2日,吴某某在未经得房主同意的前提下,虚构隐瞒事实,将该房屋又转给钱某,在签订转让协议的当天。钱某要求见房主,吴某某编造房主不在回老家了,又谎称他与房主无租房协议,钱某信以为真就与吴某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当日支付给吴某某人民币9.6万元。之后钱某开始经营,到了10月15日,房主杨某发现经营者不是吴某某后将房屋收回,这时钱某才发现自己受骗,吴某某已不知去向。
2007年3月19日,云南高源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同昆明市西山光明建筑安装队周某某等人,签订了一份承建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至勐泐故宫旅游干线公路第五标段一公里、景洪市至大勐龙镇公路第五标段五公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2007年4月11日,云南高源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先后两次收取该建筑安装队的合同保证金(信誉金)共计20万元,之后却一直未见有工程做。据公安机关调查,云南高源高等级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确有一份与政府签订的承包工程合同,但因该公司未达到合同中的承包条件而致使该合同失效,此时该公司还继续向外发包工程,骗取合同保证金。
2007年3月30日,河南省太康县高朗乡人梁某到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区一信息部寻找货源,当时正好有江苏溧阳的货主吕某有一车16吨的西瓜要求运到江苏溧阳。经协议,由梁某负责将16吨西瓜运到江苏溧阳市,运费16000元。2007年3月30日晚10时,梁某出发时,货主还预付了11000元运费,梁某却拉着西瓜带着11000元的预付款逃匿,造成货主4万元的损失。
2007年4月6日,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的王某接到自称是青岛中农化肥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总监王某的电话,该公司经营各种进口化肥、合资肥。经电话协议后,由王某在农行将511400.00元化肥款汇给王某,王某分几次将240吨化肥发给王某,经检验该240吨化肥全部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针对合同诈骗的规律和特点,公安民警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签订、履行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掌握对方的真实身份,了解对方有无履约能力;用于担保的财产是否在对方的名下,是否是对方可支付财产。在委托对方运输货物时,最好委托自己熟悉的,信誉较好的物流公司或者是货车司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