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西双版纳州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 :西双版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10-11

解读《西双版纳州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政策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快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推动西双版纳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西双版纳州委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西发〔202315号)《西双版纳州财政局 西双版纳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州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西财建发〔2024333号)精神,修订了《西双版纳州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过程

根据《西双版纳州州级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结合2024年实施情况,州发展改革委对《西双版纳州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西双版纳州培育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修订)》,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反复研讨、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实施细则》。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7条,分别从奖补对象奖补标准奖补原则奖补条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附则等方面明确奖补细则。

 奖补对象本年度新入统的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民营企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民营企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行业民营企业法人单位。

奖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每个新入统企业,按照入库行业分类,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奖补奖补金额可根据确认的实际企业数量和奖补总金额进行适当调剂。

奖补原则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律公开、公平、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已停业或注销企业、重复入库企业、年内申请退库企业不奖补;按照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奖补不重复原则,已安排七大产业专项资金的不再奖补。

奖补条件一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纳入西双版纳州统计规模以上统计库的企业。二是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是企业在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后,持续正常生产经营,严格履行企业义务,按时填报统计数据。

四、其他事项

《实施细则》经州发展改革委第15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于20251010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