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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州地震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西双版纳州地震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3-08-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双版纳州地震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效果,根据《云南省地震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共服务事项是指西双版纳州地震部门为各级政府、各行各业、各类组织、社会公众和重大活动等提供的防震减灾服务。包括:
(一)公众服务。利用传统平台、新媒体平台等手段向社会公众提供防震减灾知识、房屋抗震设防基本方法、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技能、地震速报信息、地震预警信息、地震风险区划等公益性科普和信息服务。
(二)专业服务。协助云南省地震局为高铁、大坝、核电、化工等重要生命线 工程提供地震预警、地震安全性评价、健康监测与诊断等方面专业化、精细化的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
(三)决策服务。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组织地震应急救援、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科学决策提供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地震趋势判定、地震人员伤亡和损失评估等信息与技术咨询服务。
(四)专项服务。为各级党委政府开展重要活动,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大战略等特殊需求提供地震趋势判定、应急处置措施、涉震舆情监控等专项信息与技术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以下简称事项
清单)的编制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价考核。
第四条 事项清单遵循统一管理、专业归口、公开透明、动态调整、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事项清单须由局党组会审定,统一发布。宣传科教科负责事项清单的综合管理,组织和指导公共服务平台开发运行、服务产品统一入库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监测预报科、局办公室配合开展相应工作领域内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编制和调整,指导三县市地震局做好产品提供与运维服务。
第二章 清单编制与发布
第六条 事项清单实行表单化管理,内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事项内容、产品名称、服务方式、指导部门、承担单位等内容。
第七条 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包括新增、取消、冻结和变更四种情形。调整的主要依据是政策、法律法规等依据变化、职能职责变化、服务对象需求变化、服务产品性能指标变化等。
第八条 新增事项。是指根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增加了地震部门职能职责,或因技术能力提升,具备了服务条件,需要增加当前清单以外的事项。新增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提供事项设置依据和第六条规定的相关内容,由宣传科教科提请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列入清单。
第九条 取消事项。是指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地震部门不再承担服务职责,或经调查评估不再具备服务需求的事项。取消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提供事项取消依据,由宣传科教科提请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取消。
取消事项的恢复,按新增事项办理。
第十条 冻结事项。是指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 或因地震部门提供的服务质量出现偏差、满意度测评不达标等, 需要暂停提供服务的事项。冻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冻结期间内的事项经整改、重新评估,提请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解除、冻结,恢复服务。冻结时间超过 1 年的事项应由相关业务部门向宣传科教科提前,按照职能权限报有关部门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变更事项。是指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依据变化、
地震部门职能职责变化、服务对象需求变化、服务产品性能指标变化而对清单内事项的名称、事项的内容、产品名称、服务方式、指导部门、承担单位等内容进行局部改变。变更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提供变更理由和依据,由宣传科教科提请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更新清单。
第十二条 宣传科教科根据事项清单评估情况,每年组织事
项清单的调整。
第十三条 宣传科教科汇总各部门、各单位的调整建议,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一)服务事项新增、取消、冻结、变更的依据是否充分;
(二)新增服务事项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是否相适应,与其他服务事项是否存在交叉重叠;
(三)新增或变更的服务基础条件(技术设施、运维团队、服务流程等)是否具备,服务产品效果自评价是否具有科学性;
(四)服务方式是否便捷高效。
第十四条 宣传科教科会同监测预报科、办公室对调整建议进行审核,提请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公布。
第三章 清单监督与考评
第十五条 宣传科教科应当加强对事项清单编制、动态调 整、公布实施、产品推广、平台运维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宣传科教科每年 11 月组织对年度事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三县市地震部门对所承担的服务事项及其产品的服务状况、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及满意度等进行自评估,提交自评报告,并结合实际提出事项清单调整建议。
第十七条 事项清单实施情况评价纳入全州地震系统的年度综合考核。
第十八条 宣传科教科应会同监测预报科、局办公室加强对事项清单评价与考核结果的应用,着力推动防震减灾公共服务能力建设。
第十九条 三县市地震部门应当制定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并报宣传科教科备案。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管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宣传科教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