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西双版纳州地震局窗口>>办事服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 办事指南
作者 :西双版纳州地震局 来源 :西双版纳州地震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6-11
一、实施机关
西双版纳州地震局
二、设立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修订通过,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或者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1)《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2011年7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具有基本建设审批权的部门应当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规定提供的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2)《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2007年5月23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将项目基本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送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或者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认手续。
三、受理条件及范围
服务对象:自然人, 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组织法人, 非法人企业, 行政机关, 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一、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包括: 1.一般建设工程; 2.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3.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 4.重大建设工程、重要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二、建设地点位于本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三、申请材料齐备。
受理范围:1、本州(市)区域内县(区)的建设工程; 2、权属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四、申请材料
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份数 |
其他要求 |
1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申请表 |
电子版及纸质版 |
1 |
|
2 |
授权委托书 |
电子版及纸质版 |
1 |
|
3 |
立项文件或规划文件 |
电子版及纸质版 |
1 |
|
4 |
规划总平面图 |
电子版及纸质版 |
1 |
|
5 |
地震安全评价报告 |
电子版及纸质版 |
1 |
|
6 |
对地震安全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
电子版及纸质版 |
1 |
|
五、审批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六、是否收费 否
七、审批结果及送达方式
审批结果:决定交到窗口,送达申请人。
送达方式:邮件或窗口领取
窗口领取地址: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汇口(国际会展中心A区)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
八、咨询及投诉方式
咨询电话:西双版纳州地震局宣传科教科,咨询电话:0691-3085231
咨询地址:西双版纳州民航路28号州地震局
投诉电话:州纪委州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 0691-2122976
投诉地址:景洪市民路34号
九、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曼弄枫勐泐大道与榕林大道交汇口(国际会展中心A区)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受理窗口。
地 址: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A区,综合服务受理窗口。
乘车方式:市内可乘2路公交车即可。
办公时间:西双版纳州政务服务中心: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方式
办事指南下载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