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 抽查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1-05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改革,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保2018年底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全覆盖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协调办发〔2018〕4号)的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高效执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现就全面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推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标准统一”的一次到位机制,有效避免选择性执法,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检查,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和监管部门的行政成本,提高监管效能,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不断增强群众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持续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简约性。

(二)主要内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各级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包括市场监管事项和其他行政执法事项,除处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管、转办交办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外,均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管。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部门联合抽查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坚持公开公正。推进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强化社会监督,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提升执法公信力。

——坚持协同高效。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机制,全面应用“双随机、一公开” 跨部门联合抽查监管系统,构建州、县(市)两级统一的事中事后联合抽查监管信息平台,构建各监管部门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

——坚持综合监管。全面梳理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领域等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监管,建立完善部门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有序推进综合执法。

——坚持联合惩戒。加强政府部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强化抽查结果在信用联合惩戒工作中的运用,严厉惩处违法失信行为,增强震慑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四)主要目标

在全面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的基础上,深入推进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建立联合随机抽查责任追究机制,实现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2018年10月底以前,依托全省统一的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平台,启动我州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工作。逐步延伸到各县(市)、各个监管领域,实现联合抽查监管常态化,随机抽查事项全覆盖。加强数据分析共享,完善以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重点的联合抽查日常监管制度,形成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有效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机制。

二、建立“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标准统一”的工作机制

(一)制定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各级各部门已经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面梳理有关领域适用联合抽查事项,在对涉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执法要素进行标准化的基础上,编制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明确和规范监管事项名称、执法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执法权限、检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布。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成熟一批、公布一批,逐步健全完善。对暂不具备开展联合抽查条件的事项,仍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监管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的,国务院、国家各部委对检查有专门要求的,以及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执法检查等,可以不纳入联合抽查监管范围。

(二)建立联合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各部门要对现有的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梳理,结合管辖区域、职责范围,建立完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两库”)。适用联合抽查的所有被监管对象都应纳入联合抽查对象名录库,联合抽查部门在有关领域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都应纳入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健全“两库”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两库”进行核查,确保真实全面、合法准确和及时更新。

(三)制定联合抽查监管实施细则。针对联合随机抽查的特点,制定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明确联合随机抽查的组织领导、抽查程序、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处理程序、抽查结果公开、后续监管衔接等,确保“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四)合理确定联合随机抽查方式。坚持科学筹划、统筹安排、因地因时因需选择合适的联合抽查方式,可采用综合大检查模式一次性完成被抽查对象涉及的所有事项,也可采取联合检查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各级、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探索更多联合随机抽查方式。科学合理确定联合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随机抽查的比例不得低于检查对象的5%。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高的区域和行业,应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对守法经营、信用良好的检查对象,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严格依法开展监管。注重合理配置、统筹使用执法资源,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实现“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标准统一”一次到位的目标。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联合随机抽查结果记录、联合随机抽查告知和联合随机抽查现场检查作业指导工作规程,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由多个部门一次性联合完成,做到“名单一次性抽取、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一次性完成、结果一次性公布”,实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综合会诊、精准施策”。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检查,依法查阅、复制被抽查对象的台账和有关资料,依法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取证。对抽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违法线索,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予以处理。

(六)强化抽查结果运用。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依法及时将联合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告知被抽查对象,对联合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惩处,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达到“抽查一部分、警示一大片、规范全行业”的效果。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对联合随机抽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建立完善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监管配套制度

(一)健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建立联合抽查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年度联合抽查计划、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探索“互联网+监管”模式,大力推进监管信息的统一归集、互联共享,强化大数据分析,通过综合比对、科学筛查、风险分析,进一步明确联合随机抽查监管重点,全面推行市场差异化监管,不断提高联合随机抽查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健全后续监管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联合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二)完善联合随机抽查监管信息平台。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全面推广应用全省统一的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管理系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全程电子化管理,推进部门间执法检查信息共享应用,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杜绝重复检查,提高执法效能。各级各部门要做好全省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系统在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系统的应用工作,不得再开发建设同类“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用系统。州级主管部门负责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系统在本系统的推广应用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建设本系统的“一单两库一细则”。

(三)强化联合随机抽查监管信用激励约束。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抽查对象诚信档案,将跨部门抽查的信用信息纳入抽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抽查对象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危害国防利益等严重失信行为的抽查对象,依法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要认真贯彻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构建常态化的信用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依法实行有关惩戒措施,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提升基层联合随机抽查监管执法实效。依托全省统一的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管理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建立健全联合随机抽查监管执法统筹协调指挥机制,开展州、县(市)、乡镇三级联动执法,着力破解基层“看得见、管不着”和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有效增强基层执法功能,全面提升基层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归集到企业名下。建立健全信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形成社会各方对同一企业不同侧面的有关数据描述,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

四、职责分工

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领域等开展“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标准统一”的一次到位监管,确保综合监管执法有序推开。

(一)市场监管领域。由州工商局牵头,制定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一单两库一细则”,州发展改革委、州科技局(州知识产权局)、州公安局、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商务局、州旅游发展委、州统计局、州安监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质监局、州税务局、州烟草专卖局、州卫生和计生委等部门协助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州工商局负责承担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管理系统的应用培训和指导等任务。

(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由州环境保护局牵头,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一单两库一细则”,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利局、州农业局、州林业局、州卫生和计生委、州安监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等部门协助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文化市场领域。由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制定文化市场领域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一单两库一细则”, 州公安局、州旅游发展委、州工商局、州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协助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四)交通运输领域。由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交通运输领域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一单两库一细则”,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公安局、州安监局、州工商局、州质监局等部门协助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五)农业领域。由州农业局牵头,制定农业领域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的“一单两库一细则”, 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局、州林业局、州商务局、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工商局等部门协助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六)州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州工商局负责协调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工作。

(七)州发展改革委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

(八)州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州委编办、州工商局对各级各部门落实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对主动创新落实、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和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部门在年度综合考评中扣分,视情节对分管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九)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的机制建设,并组织实施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监管,确保“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标准统一”的一次到位监管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作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狠抓工作落实。州工商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等部门要切实落实牵头部门职责,牵头建立工作机制,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过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不断提高执法监管水平。

(二)强化责任落实。州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州工商局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推动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州工商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分别牵头制定各自牵头领域联合抽查工作方案,细化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州工商局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制定市场监管领域联合随机抽查监管实施方案、培训方案等,12月底前启动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州环境保护局、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要在2019年3月底前制定各自牵头领域的实施方案、抽查计划、“一单两库一细则”等,2019年8月底前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对于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牵头部门要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措施,促进跨部门联合抽查监管工作更加科学有效。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跨部门联合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执法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执法能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四)加强跟踪监督。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开展对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自查,及时发现、掌握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季度、半年度工作通报制度,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牵头部门按季度向州人民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州工商局分别报送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