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XX申请信息公开案例

来源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1-22

一、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鲁XX,男,汉族,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村地塘岭56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勐海县东纳路63号。法定代表人:XX,职务: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二、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鲁XX不服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市监公开复〔2022〕5号)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市监公开复〔2022〕5号);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做;3.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行政复议产生的财产损害6610元。

申请人称:2022年6月8日,申请人鲁XX通过电子邮箱向被申请人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勐海双合农贸市场周XX在被申请人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的,周XX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老姜、嫩姜、辣椒(小米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罚〔2021〕8120号)。2022年7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市监公开复〔2022〕5号),答复如下:1.周兴琼在农贸市场内进行农场品销售,不属于市场主体,无法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网上公示。2.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已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开了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规定,不能提供申请人鲁XX所申请的相关材料。申请人鲁XX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海市监公开复〔2022〕5号),于2022年8月19日向勐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鲁XX所申请的相关事项行政机关答复意见

行政机关认为:1.周XX在勐海双合农贸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小米辣、嫩姜、老姜),经抽样检查,上述销售批次的食用农产品“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检测结果不合格。行政机关对周兴琼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罚〔2021〕8120号)。

2.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在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示了监督抽检结果(2021年第17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对周XX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

4.鲁XX于2022年6月8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将案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纸质、邮寄方式向其提供(公开)。理由是“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对应的案涉二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申请提供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告知“不能提供鲁XX申请的案涉二份处罚决定书”。

四、是否应当进行信息公开

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申请人鲁XX向被申请人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被申请人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周XX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罚〔2021〕8120号)。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市场监督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规定,申请人鲁XX申请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罚〔2021〕8120号)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综上,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已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开了监督抽检结果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相关信息。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泄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上位法,其以上位法冲突、抵触时,应当依据上位法规定。

故,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能提供申请人鲁XX所申请的相关材料”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