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来源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1-22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在2020年8—12月份期间,对24户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实行电价水平的95%结算。其中,未执行优惠电价的一般工商业用电户23户,用电4194565度,实收电费1893641.92元,按优惠应收电费1799077.37元,多收94564.55元;未执行优惠电价的大工业用电户1户,用电473614度,实收电费129236.02元,优惠应收电费12777.98元,多收6458.04元。多收取24户用电户电费合计101022.59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结果
云南农垦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疫情期间优惠电价政策,对一般工商业用电户23户用电按照实际单价收取的行为,违反云发改价格〔2020〕747号文件规定,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非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未实行电价水平的95%结算的政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101022.59)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分析
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