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备案法律适用案例
来源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1-22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贾XX以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其在西双版纳XXX酒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3.992%的情形下,西双版纳XXX酒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余股东三人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却未通知原告参与,而直接作出股东会决议:免去贾XX的公司董事职务;改变原章程中普通决议仅需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规定,改为股东会决议一律须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西双版纳XXX酒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隐瞒了贾XX作为公司大股东的事实,根据前述股东会决议申请了工商变更登记。侵害了贾XX利益,构成提供虚假材料、以欺诈方式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情形,该工商变更登记依法应予撤销。
二、纠纷法律适用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以上两部《条例》涉及公司“登记”和“备案”事项的规定存在差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此规定对“未涉及登记事项”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人员难以把握,出现将公司章程修改变更纳入“变更登记”事项操作,形成对材料审查出现偏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可见,现行《条例》将公司章程纳入“备案”范围。这样的修改变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材料过程中只需要根据公司申请进行备案办理,无需对公司章程内容哪些涉及登记?哪些涉及备案?进行审查,大大简化和方便了操作。而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彻底解决了过去长期争论不休的“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问题。
本案案涉企业西双版纳XXX酒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行为发生在2022年1月5日,原告贾XX提起诉讼的时间2022年9月1日,主张撤销企业变更登记时间是2022年5月16日、2022年7月5日,可见案件处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而不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案涉企业西双版纳XXX酒店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备案的行政行为,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就公司登记、备案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具有合法性。
1、《条例》第九条 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八)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答辩人2022年1月5日为西双版纳金版纳酒店置业有限公司办理的是备案行为,不属于登记,是依据当事人的义务。因为《条例》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变更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备案事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2、《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22年1月5日为西双版纳XXX酒店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备案行为是居于公司申请发生,同时是公司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须承担责任。
四、原告贾XX如果认为公司备案的“临时股东会决议(一)”、“临时股东会决议(二)”是虚假材料,应当按照程序由公司进行重新申请备案,或者由贾XX依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撤销申请备案,而不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撤销备案行为。
本案涉及备案的依据公司申请人而发生,公司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故案件是公司行为损害股东贾XX权益,而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原告贾XX的权益,案件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畴,不属于行政案件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