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承诺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行政处罚案例

来源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11-22

商品质量承诺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行政处罚案例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2年5月5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交易安全监管中发现云南XX号茶业有限公司在抖音和微信网络平台推送的XX“班章青饼,买4送3=199元”的信息内容,涉嫌存在利用“班章”名气,通过店堂、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与商品质量承诺不一致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执法人员调查确认:2021年4月8日,云南XXX茶业有限公司与云南XX号茶业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云南XX号茶业有限公司向云南XXX茶业有限公司采购一批普洱茶,产品名称为:357g班章青饼,数量为2100片,单价是18元,金额共计37800元”。该批产品的原料是云南XXX茶业有限公司从坝卡囡采购的夏茶,并非来自班章茶区的原料(同期班章地区茶业的原料价格:约为7300元/公斤)。根据合同约定,云南XX号茶业有限公司委托云南XXX茶业有限公司进行加工生产。该批次茶原料价格为41元/kg,压饼,包装,纸箱,包材,人工等加工费5元/kg,成本合计46元/kg,毛利润是3300元。截至检查时止,该批次“班章青饼”已全部销往云南XX号茶业有限公司。

云南XXX茶业有限公司背社会诚信原则,隐瞒产品产地、质量等重要真实信息,利用大众理解“班章青饼”即是班章茶区原料的产品不正确的认知观念,在七子饼普洱茶包装上虚假标注“班章青饼”,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而让消费者产生错误联想或误认的后果进行消费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二)项第十条(一)项规定云南XXX茶业有限公司作出给予50000(大写:伍万元)元罚款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

云南XXX茶业有限公司利用“班章”名气,用非班章茶区的原料,生产销售的“班章青饼”的行为已经构成通过店堂、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发布与商品质量承诺不一致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情清楚,法律适用得当。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二)项第十条(一)项规定云南XXX茶业有限公司作出给予50000(大写:伍万元)元罚款行政处罚。但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减轻处罚”的事实依据和危害后果,认定值得商榷。执法机关认为:违法者第一时间向对方公司发出产品召回函,要求对方公司立即清查库存,如还有未销售的立即发回工厂,进行销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隐患。但是缺乏召回产品的数量,和对已经流向消费者的这部分商品的处理意见,消除危害后果和隐患”的基本事实不清。故,存在对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不准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以上二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二)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