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制度
来源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04-11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本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证我局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州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审核范围与程序
第一条 案件范围
1、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过审核。
2、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报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条 审核部门和机构。局法制科和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称“案审会”)负责案件的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内容。案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处罚文书是否规范、齐全。
第四条 审核范围与程序
(一)办案机构立案后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前,须将案件材料初步装订成卷连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法规科审核。
(二)法规科对办案机构送审的案件材料应及时登记,认真审核,原则上科室所有人员均要参加审阅,商定审核意见。由负责人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上签字。
对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案件,法规科与办案机构应互相征求意见,以求准确无误,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决定。
(三)法规科拟定审核意见后,应经分管领导审批签字,然后返送办案机构。
(四)对适用听证程序(责令停产、停业、资格罚、处罚金额三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减轻处罚的案件和其它法规科认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规科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然后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法规科负责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召集、汇报案情、会议记录及填写审核意见。
(五)案件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法规科提出修改意见的卷宗,办案机构在纠正或补充后再次送审的,审核时间为3天。
(六)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核意见的,经主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
(七)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法规科审核
1、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办案单位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2、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作(的案件),办案机构作出新的拟处罚意见的(案件)。
3、需要移交司法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案件。
(八)行政处罚案卷审核主要采用阅卷或集体会审方式,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向办案机构了解情况,或者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九)当场处罚案件应在结案后3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书交法规科备案(审核)。
(十)法规科应作好审核案卷的编号登记,交接登记,防止丢失。
(十一)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案的调查人员;
2、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二章 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内容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内容主要有:
(一)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1、当事人是否是该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2、当事人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是否与其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相符;
3、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的行政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三)案卷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1、案卷事实是否完整、清楚;
2、证据是否真实、充分、有效;
3、对违法所得的计算认定是否准确、有据。
(四)违法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文是否正确:
1、有无适用未生效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使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有无应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或应适用此条款却适用了另一条款;
3、处罚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无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情况。
(五) 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1、有无履行立案审批手续;
2、采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是否按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的书面文书;
3、有无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有无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5、有无按规定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6、有无处罚决定书文稿(草拟);
7、其他依法必须经过的程序或履行的手续;
(六)有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况。
(七)草拟的处罚决定书文稿格式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准确,用词是否严谨,词句是否精炼,有无概念不清或其他容易引起误解或争议的情形。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三章 审核意见
第六条 法规科对行政处罚案件初审后,提出下列书面意见:
1、对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确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决定恰当、文书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
2、对无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3、对当事人不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办案程序等情况的行政处罚案件,直接或书面建议办案机构补充或纠正。
4、对当事人不构成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建议撤销立案。
5、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种类和幅度不当、程序不当、手续不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行政处罚案件,法规科不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视具体情况直接向办案单位建议修正、补充或填写“案卷审核情况反馈意见表”,书面反馈意见连同案卷返办案机构补充、修正后重新审核。
第七条 法规科在“案件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须经主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八条 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核意见及决定应制作书面文书,并由与会者签名。
第九条 经过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单位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 对简易程序案件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办案机构反馈,对问题较大认为需改变和撤销的案件报案件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对处罚终结归档的案件,法规科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办案机构反馈意见。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