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作者 :法规科 来源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2-18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案件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工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审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允许保留不同意见。

第三条 案审委审核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案审委全体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带头贯彻和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案审委审核案件实行集体会议审核制度,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案审委会议,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主持。

案审委的案件审核会议,由案审委办公室根据案情需要从案审委成员中安排相关人员(不少于9人)进行会审。会审意见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参审人员同意通过。

案审委会议可根据案件需要,邀请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

参加案审委会议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条 下列案件属于案审委审核范围:

(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行政许可的;

(二)罚款数额较大的(数额参照听证案件标准);

(三)查处阻力较大的;

(四)拟加重、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

(五)拟提请或做出行政裁决的;

(六)案件承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案审委审核的案件。

第七条 案审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核案审委办公室报送的市场行政执法案件;

(二)作出审核决定。

第八条 案审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案件承办机构提交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负责提请召开案审委会议;

(三)负责案审委会议记录、存档备案;

(四)负责案审委的日常工作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包括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主要违法行为、情节和性质等);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包括有无足够的证据、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等;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六)其他认为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案审委会议审查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二)案审委办公室汇报初审意见;

(三)案审委组成人员讨论、发表意见;

(四)案审委组成人员表决;

(五)主持人总结,宣布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案审委办公室负责做好案审委会议记录,案件承办机构负责做好《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并送案审委委员审核无误后签名。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执行案审委对案件的审核决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