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纵深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整治工作

作者 :特设科 来源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05-13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为发挥以案示警作用,现将6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某气体充装企业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某气体充装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经查,当事人于2005年5月31日成立,于2020年9月7日经核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为TS4253081-2024-XK,获准从事气体充装业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充装完毕该批次自有产权气瓶20瓶,通过查询“云南省气瓶追溯系统”,未查到涉案20瓶钢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信息,也未查询到改批次氧气钢瓶充装前后纸质检查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罚款5万元。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案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远关高速第项目中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械。该行为违反《中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三: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钢瓶案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到某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核查情况,发现当事人存在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钢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和第三款“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的规定,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6万元。

案例四:某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配合省市场监管局专项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负二楼正在使用未经检验的9台压力容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以罚款3万元。

案例五:某房地产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电梯案

勐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南腊新区新开发交付的小区内的在用电梯没有使用登记证及检验合格报告。经查,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单位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16万元。

案例六:某劳务公司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勐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勐腊县勐关高速公路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未经监督检验。负责办理安装(移装)、报检等手续的为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处以罚款1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