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6-03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类
1.4 事故分级
1.5 处置原则
1.6 适用范围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2.2 州指挥部设置
2.3 州指挥部职责
2.4 州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现场指挥部职责
2.6 州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7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 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预警范围
3.2 预防措施
3.3 预警行动
3.4 预警及信息发布
3.5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处置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事故调查和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装备与物资保障
6.5 医疗保障
6.6 交通运输保障
6.7 治安保障
6.8 技术保障
6.9 人员防护
6.10 社会力量动员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 预案宣传培训
7.3 预案演习演练
7.4 预案修订
7.5 预案备案
7.6 预案解释部门
7.7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控制、减轻和消除特种设备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西双版纳州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
1.3 事故分类
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特种设备事故总体分类如下:
(一)锅炉爆炸事故。
(二)压力容器(含气瓶)泄漏、中毒、爆炸事故。
(三)压力管道泄漏、中毒、爆炸事故。
(四)电梯故障造成剪切、挤压、坠落、困人、火灾等人身伤亡事故。
(五)起重机械造成的挤压、高处坠落、倒塌、折断、倾翻、触电、撞击等伤害事故。
(六)大型游乐设施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七)客运索道故障造成的困人故障或人身伤亡事故。
(八)场(厂)内机动专用车辆伤害事故。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人为破坏或人为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
(四)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的事故。
(五)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等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且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
(六)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1.4 事故分级
1.4.1 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4.2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4.3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4.4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1.5 处置原则
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预防为主,重点监管。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的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实施动态监管。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委、州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与管理工作。建立州、县、乡(镇、街道,下同)、村(居、社区,下同)、企业五级联动机制,不断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组织体系。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事故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单位自救、军地协同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救援平台的协调作用、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各单位应协同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力求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西双版纳州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领导机构
西双版纳州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立西双版纳州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领导全州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
2.2 州指挥部设置
州指挥部总指挥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州政府副秘书长、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州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的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民政局、旅游发展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局、总工会,州政府新闻办,西双版纳公安消防支队、西双版纳供电局、县(市)政府、管委会以及有关行业协会组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以增加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州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担任。
2.3 州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向州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4 州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州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州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的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州指挥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事故处置情况,接受州指挥部的领导,争取省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和支持;向州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完成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现场指挥部职责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性质、事故级别和救援工作的实际,由州指挥部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州指挥部决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指挥长确定,由事故发生地县(市)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州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组成。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县(市)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暂时履行指挥长职责。
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执行州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及时向州指挥部汇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根据各部门职责组建现场救援行动组,指挥、协调各现场救援行动组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将应急处理进展情况和建议向州指挥部报告。
2.6 州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作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监测、报告、预警、应急响应、善后处置和应急保障等工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在州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是:
2.6.1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助州指挥部,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救援的应急管理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州指挥部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
2.6.2 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州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协调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依法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2.6.3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事故的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2.6.4 州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州指挥部报告事故的性质等情况;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2.6.5 州民政局:会同事故发生地县(市)政府、管委会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救助工作。
2.6.6 州监察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2.6.7 州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2.6.8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处理工伤保险等相关事务。
2.6.9 州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协助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有关产品的保障供给;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网站。
2.6.10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和港口客运缆车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保障交通安全通畅。
2.6.11 州卫生计生委: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2.6.12 州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污染范围、污染物质和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跟踪监测和监察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2.6.13 西双版纳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控制灾情,积极参与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等工作。
2.6.14 州政府新闻办:根据州指挥部要求,负责事故新闻的报道和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2.6.15 州旅游发展委: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维护好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救援工作。
2.6.16 州总工会:协助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助工作,负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6.17 西双版纳供电局: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供应;储备相应的电力装备;负责组织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和善后处置工作。
2.6.18 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协助州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2.7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州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分别开展有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州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7.1 综合协调组: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当地县(市)政府、管委会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过程中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2.7.2 抢险救援组:由州公安局、西双版纳公安消防支队、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负责抢险救灾、人员抢救、应急处置等工作。在技术专家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安全隐患,防止造成次生灾害。根据需要,及时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7.3 安全保卫组:由州公安局和当地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2.7.4 医疗救护组:由州卫生计生委负责,实施伤员救护、医疗保障等工作。
2.7.5 环境监测组:由州环境保护局负责,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域等工作。
2.7.6 后勤保障组: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供电局和当地县(市)政府、管委会等组成,负责物资、电力、通信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2.7.7 交通管制组:由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等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畅通。
2.7.8 专家咨询组: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环境保护局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9 宣传报道组:由州政府新闻办负责,负责事故新闻、应急公告的发布和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
2.7.10 善后处理组:由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环境保护局、州旅游发展委、州总工会和当地县(市)政府、管委会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3 预警及信息报告
3.1 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
(一)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后果的特种设备;
(二)重要地区或者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四)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五)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特种设备。
3.2 预防措施
3.2.1 使用单位预防措施
使用单位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是第一责任人,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落实以下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操作规程,并认真实施;
(二)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三)及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五)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七)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
3.2.2 监管部门预防措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置,确保重点监控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数据库,对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3 预警行动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以下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一)化工企业爆炸、火灾事故;
(二)地震;
(三)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四)其它可能引发特种设备Ⅳ级以上事故的灾害性事故。
3.4 预警及信息发布
3.4.1 预警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重大)、橙色(Ⅱ级,重大)、黄色(Ⅲ级,较大)和蓝色(Ⅳ级,一般)来表示。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监测、预测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向州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3.4.2 信息发布
(一)经过核实,可能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或 Ⅱ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由州政府应急委报请省应急委同意后,由省应急委发布红色或橙色预警。
(二)对可能发生Ⅲ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后,报州政府应急委,由州政府应急委报请省应急委同意后,由州政府应急委发布黄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 Ⅲ级(较大)特种设备事故。
(三)对可能发生Ⅳ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后,由县(市)政府、管委会报州政府应急委,由州政府应急委报请省应急委同意后,由县(市)政府、管委会应急委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表示可能发生 Ⅳ级(一般)特种设备事故。
预警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为快速告知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社会群体,州级各新闻媒体应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注册登记编码、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内容变更的,应及时发出变更信息。
3.5 信息报告
3.5.1 报告主体和时限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须立即向县(市)市场监管、安监部门报告,接报部门应及时对情况进行核实,根据事故级别和事态发展形势,向县(市)政府、管委会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级质监、安监部门,接报部门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与事故相关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迟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况,不得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3.5.2 报告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安监、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向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
特种设备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城市燃气事故时,质监部门应及时通报安监、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
3.5.3 事故补报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5.4 事故评估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州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分级情况,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一般事故(Ⅳ级)时,由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州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做好启动州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准备。
Ⅲ级响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较大事故(Ⅲ级)时,州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发生单位、县(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及相关部门报告后,建议州指挥部启动州级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同时立即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Ⅱ级、Ⅰ级响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时,州指挥部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立即向省政府及省级相关部门报告,请求启动相关预案。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或必要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处置措施
4.2.1 事故先期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无论级别高低、规模大小、损伤轻重,在及时上报的同时,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自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防止事故蔓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2.2 现场紧急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后,州指挥部应立即启动预案,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州指挥部领导及相关人员应迅速赶往事故现场,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一)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二)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三)危险物质探测及控制危险源。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应根据介质特性,迅速展开技术勘察、检测等工作,确认危害程度,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危害和影响,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四)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五)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展开受害人员的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六)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七)开展事故调查。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八)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九)应急资源调动。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由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及场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挠和拒绝。
(十)责任人监控和追责。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司法机关应依法对涉嫌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进行实时控制;州监察局按规定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特殊现场处置
1.带电场所:带电场所应切断总电源后进场,应急救援用电采取独立系统供电;
2.承压设备:承压设备爆炸事故,应关闭相应阀门,停止向爆炸区域输送介质;
3.易燃易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应使用专业防爆工具,采取转移、堵漏、喷淋等有效措施,降低危险品存量或浓度,防止爆炸事故发生;
4.有毒有害场所:有毒有害场所的现场勘察人员应穿戴有效防护用品,方可进入现场实施操作,其余人员待消除危险后,方可进场作业。
(十二)事故现场证据收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企业的特种设备有关资料:
1.事故相关材料应包括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证;
2.事故发生企业的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监督检验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4.涉及事故特种设备的所有维修保养记录;
5.有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和校验记录、报告;
6.事故发生企业的特种设备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7.设备3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8.与事故发生企业特种设备有关的所有现场监督检查记录;
9.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所在工程的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4.2.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2.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一)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超市、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二)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至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三)响应终止
当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经州指挥部办公室提议,州指挥部同意,并报州政府批准后结束。由州指挥部委托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4.2.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经州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州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特种设备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2.5 信息公开
事故信息发布由州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因突发特种设备事故灾难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州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下达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5.2 事故调查和总结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报州政府批复,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州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负责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以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动态监管信息应通过无线宽带网络传输其设备数据库的最新信息,并通过宽带网络搭建多媒体通讯平台,进行多用户、多窗户、多载体的信息传输。
6.2 应急队伍保障
事故单位和质监、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州指挥部应加强对各联动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的有效进行。必要时,按规定程序请求驻州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抢险工作。
6.3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演练和救援资金、物资准备。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4 装备与物资保障
州指挥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质监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同时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用车辆及其内设装备的更新、补充和完善,并保持其随时可用;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防护仪器和防护用品。
地方政府负责调配所需的救灾物资,并逐步实现救灾物资由实物储备过渡到生产储备。
6.5 医疗保障
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灾难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建立医疗卫生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等。
6.6 交通运输保障
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州交通部门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州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实施道路交通管制,相关县(市)政府、管委会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6.7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要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事故发生地政府和组织要积极组织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6.8 技术保障
州指挥部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修订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6.9 人员防护
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发生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根据现场指挥部指令进出事故现场。
群众的防护措施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围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居民避险疏散由事发地政府负责。
6.10 社会力量动员
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7 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和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的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宣传培训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话。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7.3 预案演习演练
州政府组织或者督促各县(市)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演练前应当制订包括演练对象、地点、参加人员、操作规程、使用设备等在内的方案。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规定,对行业主管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4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每三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以上事故后进行评审和更新。修订后,报州政府批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5 预案备案
各县(市)政府、管委会制定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州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7.6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7.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件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1)特种设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3)事故隐患,是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4)特种设备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承受一定压力的设备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中或者压力试验时,受压部件或者安全保护装置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泄漏而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5)特种设备泄漏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设备或者安全保护装置破坏,受压部件内介质或者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事故。
(6)特种设备困人事故,是指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重要场所的电梯发生意外,设备不能运转,乘用人员因继续留滞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等事故。
(7)特种设备倒塌事故,是指大型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中因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破坏,引起设备整体或者部件发生倾斜、倒塌和人员伤亡的事故。
(8)特种设备坠落事故,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一定高度运行的设备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中因本体、部件或者安全装置发生破坏,引起设备整体或者部件、或者人员在自由落体状态下下落的事故。
(9)特种设备碰撞事故,是指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中,因为运动相互发生碰撞而引起的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事故。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