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和调查处理办法
来源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6-03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进一步提升我局处置重大事故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西双版纳州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局机关对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包括食品安全事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市场监管业务工作方面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第三条 市场监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分级组织应对工作。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系统上下、内外的协调联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影响。
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充分利用科学手段和技术装备,充分 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
第四条 为切实加强对我局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成立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指挥,研究决定应急工作重要事项。组长为州局主要领导,副组长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科室的州局分管领导。成员包 括州局各科室及州食药检所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下设综合协调、事故调查、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由州局办公室按照职责牵头。根据需要,州局委派工作组赴事发地开展检查、指导、调查等工作。
州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局办公室,承担州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应急值守 和督促检查职能,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开展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参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 州局各科室依据有关规定和应急管理需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开展安全风险防控,建立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 处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七条 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单位,迅速、有序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 应急响应机制
第八条 州局应对突发事件采用分级响应机制。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启动州级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且涉及州局职 责范围或需要州局参与处理的,州局对应州人民政府的分级确定应急 响应级别并启动相应措施。
州人民政府未启动州级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但该突发事 件涉及州局职责范围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确定事件处置的应急响应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和分级标准,州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应对工 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州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协助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 工作,相应地将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划分为四级。
州局 Ⅰ 级响应(重大):根据州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科室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州局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州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州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州局各有关科室根据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州局 Ⅱ 级响应(较大):根据地方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科室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州局分管领导批准启动,并报州局主要领导知悉。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科室牵头,州局有关科室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州局 Ⅲ 级响应(一般): 根据地方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和实际需 要,由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科室负责人批准启动,报州局分管领 导知悉,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条 州局各有关科室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 监测预警机制,指导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风险监控,及时向州局办公室报送重要信息,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第十一条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突发 事件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影响范围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州局办公室接到地方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转交有关科室进行核实、评估。对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突发事件信息,州局有关科室要及时报告总局领导。需要向州委州人民政府上报信息的,州局有关科室应起草上报信息,经州局领导签发后由州局办公室上报。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州局办公室和有关科室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先期处置情况。州局有关科室应加强对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 州局各有关科室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及响应机制,提出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建议,根据审批权限启动应急响应,并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可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级别的审批权限以及实际工作需要, 终止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州局办公室会同有关科室开展突发事件的舆情跟踪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宣传报道和 舆论引导。
第十六条 州局及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市场监管机构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开展援助或恢复重建。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有关单位及时总结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分析评估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奖励或通报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七条 州局办公室、各有关科室组织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搜集有关信息,为应急指挥提供基础材料与数据。州局及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
第十八条 州局办公室、各有关科室及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加强应急处置培训,加强应急技术与装备储备,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第十九条 州局各有关科室及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列入预算,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
第二十条 州局办公室、各有关科室及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预案演习演练,不断修订和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业务工作之外的突发事件(如火灾、 环境污染等)应急管理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