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校园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 :餐饮食品科 来源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5-12-31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西双版纳州校园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双版纳州校园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经州市场监管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州局反馈。

 

                      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1

(此件公开发布)



西双版纳州校园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举报实施奖励的公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律规定,结合西双版纳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西双版纳州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材供应单位等校园食品经营主体存在下列违法行为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应取而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校园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设施设备配置使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卫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隐患的;

(三)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加工制作过程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非法添加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六)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七)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线索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西双版纳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接收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举报校园食品违法行为。

三、举报奖励条件

(一)举报要求

1.举报人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2.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不得盗用他人名义举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关键证据;

2.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包括自行掌握、其他执法部门掌握并移交给市场监管部门、媒体已经公开等情形);

3.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报奖励原则

1.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2.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3.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4.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5.案件经复议或者诉讼改变处罚决定的,以生效复议或裁判决定作为奖励认定标准内容。

(四)不予奖励的情形

1.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校园食品安全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2.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3.实施违法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4.有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5.举报受理单位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6.无明确、具体的违法线索或证据,仅凭主观臆测的举报;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重大违法行为,指经查实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指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合计10万元及以上)等行政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一)举报线索等级

1.一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2.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3.三级举报。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线索等级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

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

(二)举报奖励金额

1.对于有罚没款案件的最终奖励金额:

1)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0元的,给予5000元奖励;

2)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0元的,给予3000元奖励;

3)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2.对于无罚没款案件的最终奖励金额:

一级举报至三级举报的奖励金额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的奖励。

3.对于内部举报人(指违法主体内部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内部人员指与违法主体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相关知情人指在一年内与违法主体解除劳动合同、与违法主体存在业务联系及违法主体临时聘用的人员等)的举报,在征得本级财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在举报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分别给予增加不超过30%20%10%的奖励。

4.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单笔奖励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由州市场监管局州财政局确定。

五、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一)适用范围

举报人举报本实施细则第一条所列校园食品经营主体违法

行为,但经查处后未达到重大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但确实提供了有效违法线索,且协助市场监管部门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给予奖励。

(二)奖励条件及程序

按照本实施细则“举报奖励条件”和“举报奖励程序”执行。

(三)奖励标准

对查实并作出罚款处罚(10万元以下)的案件,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元。

内部举报人举报一般违法行为的,在举报奖励金额的基础上可增加不超过10%的奖励。

六、举报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请与发放。市场监管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

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依据举报人奖励申请启动奖励程序,具体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市监规20252号)规定执行。

(二)奖励审批。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案件的举报奖励,由办案科室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按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校园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程序支付;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案件的举报奖励,由各县(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市监规20252号)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完成奖励告知、奖励认定程序,提交奖励支付初审报告,由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应科室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按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校园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程序支付。

七、监督管理

(一)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二)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奖励,或者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收回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保护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校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材供应单位等食品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因不实举报造成影响的,应及时协助予以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八、附则

(一)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市监规20252号)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实施细则自20262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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